離婚損害賠償對“過錯”認定的證據要求

導讀:
離婚損害賠償對“過錯”認定的證據要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此可見,法律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范圍僅有以上四種情形,并未設定兜底條款。對于其中的第二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無疑成為了“小三”問題的賠償請求基礎。因此,對于“小三”的存在,作為無過錯方需舉證證明過錯方與“小三”同居,現實中的“情人關系”、“一夜情”等均不屬于“同居”。那么離婚損害賠償對“過錯”認定的證據要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對“過錯”認定的證據要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此可見,法律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范圍僅有以上四種情形,并未設定兜底條款。對于其中的第二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無疑成為了“小三”問題的賠償請求基礎。因此,對于“小三”的存在,作為無過錯方需舉證證明過錯方與“小三”同居,現實中的“情人關系”、“一夜情”等均不屬于“同居”。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對“過錯”認定的證據要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對“過錯”認定的證據要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此可見,法律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范圍僅有以上四種情形,并未設定兜底條款。對于其中的第二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無疑成為了“小三”問題的賠償請求基礎。但是“同居”與通常所說的“出軌”還是有區別的。筆者經常接到咨詢:與“小三”頻繁的通話記錄能否證明?QQ聊天記錄能否證明?有“開房”記錄能否證明等。答案是否定的,以上證據均無法證明雙方同居,未構成“同居”,就不存在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居住”。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第16條規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第46條第2項所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且時間較長、關系相對穩定。通奸、偶發性行為及沒有性關系的婚外戀、婚外情,不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