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導讀:
在離婚糾紛中,無過錯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對于當事人不知道離婚請求權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法院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以避免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未得到保護。關于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離婚糾紛中,無過錯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對于當事人不知道離婚請求權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法院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以避免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未得到保護。關于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以下四種情形,無過錯方當事人才有離婚請求權可以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重婚行為不僅應做民事賠償,同時,理應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在我國刑法中就明確規定了重婚罪。因此當重婚行為發生時,無過錯方一方面可以要求民事賠償,還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追究過錯方的刑事責任。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就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偶爾、斷續的共同生活。對這種情形,無過錯方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呢?筆者認為,只要這種行為給對方或者家庭造成了重大損害,就可以要求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持續地、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此要注意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區分。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