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可否重新起訴

導讀:
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只有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權利裁定駁回起訴。如果人民法院不開庭即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關于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可否重新起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只有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權利裁定駁回起訴。如果人民法院不開庭即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關于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可否重新起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可否重新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今天剛被法院駁回,明天就又上法院,這樣也是為了讓當事人有個冷靜的機會,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給當事人雙方一次挽救自己感情危機的機會。因此,只有當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了新情況或是原告有了新的理由,才可以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6個月內起訴,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新情況、新理由”是指什么,實際情況很復雜,原則性的界限標準是:出現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理由,或出現了有可能導致兇殺、自殺等情況,可以認為是出現了法定的新情況、新理由。還有一些情況,如6個月內出現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開與他人姘居;一方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等也應酌情考慮。
鑒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二款“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未對此作禁止性規定,應當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或者,要探究撤訴的具體情形具體處理,符合調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則,即應當受理。畢竟司法解釋用的是“可比照”而非“應比照”。
對已經受理的上述案件,人民法院無權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駁回原告的起訴。筆者最近代理一件未開庭原告即撤訴在6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案例,案件立案后,主審法官要求原告撤訴,否則即不開庭駁回。筆者認為法官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只有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權利裁定駁回起訴。該件案件,恰如上述,并非不符合受理條件。
如果人民法院不開庭即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