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的再婚怎么辦理

導讀:
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關于法院調解離婚的再婚怎么辦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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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離婚的再婚怎么辦理
對于再婚登記需要什么手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再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三)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四)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如何申請辦理再婚登記
當事人雙方只需攜帶上述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結婚即可。
當事人辦理再婚登記的特別規定:
1、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2、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3、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4、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并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5、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6、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7、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法院判離婚為什么要先調解
我們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離婚調解,離婚調解有什么意義嗎
離婚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離婚調解的意義如下:
1、通過離婚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系向和美方向發展;
2、通過離婚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離婚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4、經調離婚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沖區,有充分的考慮余地。
因此,在我國離婚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這是因為法院希望通過對當事人進行溝通、說服或者教育來喚醒離婚者對家庭的一種責任感或者眷戀感,更好的維護家庭的穩定。是一種從情感方面,道德方面對婚姻的補救。
離婚調解時需注意哪些問題
(1)在離婚訴訟中邀請專業人士與有關單位共同參與調解。法院可以邀請包括心理學、醫學、社會學專業人士在內的人員共同參與離婚調解,使離婚調解的效應最大化;法院還可以邀請婦聯、從事兒童保護工作的專門組織的有關人員參與離婚訴訟的調解,憑借他們的豐富的工作經驗,在離婚調解過程中盡可能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2)有必要在離婚訴訟中規定和解期限。有必要在民事訴訟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離婚和解程序,即在離婚訴訟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給當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靜考慮時間,避免感情用事輕率離婚。
(3)逐步設立參與審理離婚訴訟的法官的遴選機制。在我國離婚調解的制度設計中,我們應該能夠保證參與離婚訴訟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經歷、婚姻責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經驗以及較為豐富的社會閱歷等,起碼不能是初出茅廬的年輕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