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撤訴好還是法院出具調解書好

導讀:
對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關于調解撤訴好還是法院出具調解書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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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解撤訴好還是法院出具調解書好
法院調解離婚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在開庭審理前,依據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進行的,如果當事人撤銷案件的,法院是不會進行調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起訴離婚后撤訴的法律后果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上述規定是基于維持家庭的穩定和培養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時也是對那些視離婚為兒戲的人一種限制。但這個規定也不是對離婚撤訴后所有案件都是這樣處理,對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有力的證據,證實“新情況、新理由”,否則,法院在六個月內,是不會重新立案的。
但有一個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就是當你起訴后發現法院沒有管轄權,有些沒有經驗的法官會勸你撤訴,然后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茫茫然撤了訴,再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時,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起訴時,當事人有一種被愚弄的感覺。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而不是撤訴之后又重新去起訴。
三、法院調解離婚的程序
(一)、法院調解的程序中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二)、法院調解的程序中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三)、法院調解的程序中調解的結束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