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能換離婚證嗎?

導讀:
所以,只要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不需要再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在實務中,對于所有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案件,凡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無論當事人是否申請,延吉市法院均向當事人出具生效證明書,以便當事人辦理其他事項的需要,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離婚案件的民事判決書在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前,意味著婚姻關系仍未解除,案件當事人不得另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有人說:&ldquo,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后,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等同于離婚證,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與離婚證有同等效力。
在法院離婚后,還要去民政局換離婚證嗎?簡要案情
小麗和小強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新婚時感情不錯,但幾年后逐漸因瑣事發生矛盾甚至引發肢體沖突。時時爭吵使小麗不堪重負,最終來到了延吉市法院起訴離婚。
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將雙方當事人約到了法院,多次耐心地做調解工作。但經過幾次勸說,小麗依舊堅決要求離婚,小強也表示無法和好,同意離婚。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法官作出了民事調解書。由于擔心僅有民事調解書無法辦理其他手續,小麗向法官詢問是否還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
其實幾乎每天法官們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有的現場詢問,有的來電咨詢。群眾問道:“我的案子結束了,怎么去民政局領離婚證?”“拿判決書換離婚證嗎?”“已經在法院起訴了,還要再去民政局排隊登記離婚嗎?”
不用不用,通通不用!
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辦理離婚只有兩種法定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首先,一對夫妻產生了離婚的想法,如果雙方均愿意離婚,那么夫妻雙方需要對解除婚姻、財產債務處理、子女撫養等問題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夫妻自愿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就是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取得離婚證后方才解除婚姻關系。
如果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對于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就需要去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法院依法裁判是否應當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就是訴訟離婚。法院處理離婚糾紛需要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要進行判決。是否準予離婚,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要看夫妻感情是否達到確已破裂的情形。
有人說:“拿到離婚證書才算離婚,就算有離婚判決書也不行。”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離婚證是離婚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后,由婚姻登記機關發放的證件。離婚判決書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經過法院判決后作出的法律文書;同樣,調解書是經過法院組織調解后作出的法律文書。離婚證是行政確認,判決書或調解書是司法文書,體現了兩種法定的離婚方式。盡管離婚的兩種法定途徑在程序上、法律條件上等方面有很多不同,但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就毋須選擇另外一種方式。兩種方式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后,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等同于離婚證,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與離婚證有同等效力。所以,只要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不需要再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取得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后,一定要注意文書是否生效: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發生法律效力;民事判決書自送達雙方當事人后15日內,如果雙方都沒有上訴,該民事判決書才發生法律效力,意味著解除婚姻關系。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有任何一方上訴,那么民事判決書就沒有生效,我們就需要等二審審理結果。
在實務中,對于所有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案件,凡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無論當事人是否申請,延吉市法院均向當事人出具生效證明書,以便當事人辦理其他事項的需要。當事人只需手持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證明書,便可以有和離婚證同樣的法律效力。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離婚案件的民事判決書在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前,意味著婚姻關系仍未解除,案件當事人不得另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官寄語
法律明確規定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是,雙方因協議不成訴訟至法院時,法院會依法審慎查明雙方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情形,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會準予離婚。當婚姻出現危機時,夫妻雙方均應該用積極的態度溝通和解決問題,努力挽救,切忌小問題積攢成大矛盾,到達難以調和的地步。婚姻家庭不僅僅是一時的歡喜,也是責任,更不能輕言放棄、以自我為中心、不顧對方的感受。珍惜所擁有的親情、愛情,彼此尊重與信任,用智慧去化解矛盾,用理性去解決問題,共同營造美滿和睦、家風優良的家庭氛圍。
離婚調解書是離婚證嗎?
夫妻之間因為種種原因導致婚后生活不幸福,產生離婚的念頭,協議離婚不成便會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前置程序系調解,而一旦調解離婚那么就需要作出離婚調解書。此時的離婚調解書系離婚證嗎?
顯然不是。但是二者法律效果是一樣的。離婚調解書,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離婚證,是指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一般由婚姻登記機關頒發。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基礎。它本身并不能確認及證明離婚的效力。離婚調解協議屬于民事調解書,系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后,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準許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夫妻是不用去領取離婚證的;與此類似,由于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離婚調解書后不需要領取離婚證,即,調解書≠離婚證,但調解書相當于離婚證,與離婚證具有一樣的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