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如何證明感情不和

導讀:
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是事實或分居未滿兩年,也應依法準予離婚。所謂“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違反夫妻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關于"離婚官司如何證明感情不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是事實或分居未滿兩年,也應依法準予離婚。所謂“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違反夫妻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關于"離婚官司如何證明感情不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官司如何證明感情不和
(一)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五)人證,如朋友、親戚或鄰居,除了證人證言外最好再輔佐以其他的證據,這樣被法院采信的幾率高。
二、當事人收集分局證據應注意的問題
(一)分居的原因。《民法典》規定適用本項判決離婚時,法院應當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所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二)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單方面不履行家庭義務,逃避撫養責任,自然也不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三)夫妻分居已滿兩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的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準予離婚的條件。
(四)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兩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是事實或分居未滿兩年,也應依法準予離婚。
三、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什么條件
1、夫妻雙方客觀上處于分居狀態。即必須有雙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狀態,夫妻間已不存在相互關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義的共同生活。判斷是否過著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標準是,夫妻一方是否為他方提供婚姻服務和夫妻雙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當事人雙方在不同的住所過著完全分開的生活,當然構成客觀的分居狀態;即使夫妻雙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過著同一家庭生活,也構成客觀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的愿望。所謂“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違反夫妻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這種愿望可以是雙方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單純的客觀事實狀態并不足以表明夫妻間已處于分居狀態。比如夫妻因從事職業或商業需要、因出差、學習、治療疾病等客觀原因而分開生活,并非主觀上愿意分居,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3、分居的期間須滿2年。即從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經持續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間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暫時和好而恢復共同生活的,不能將前后幾次的分居期間相加,而應從起訴離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不間斷的滿2年以上。證明在起訴以前婚姻當事人已連續地分居2年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方承擔。提供證據的準則是可能性占優勢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