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如何取證

導讀:
離婚案件如何取證一、證明夫妻關系的證據結婚證依法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并能證明結婚登記的日期,對界定夫妻共有財產起著重要的作用。如因一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引起離婚的,可以提供照片、手機短信、聊天記錄、通話詳單、保證書、聲明書、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等加以證實。那么離婚案件如何取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如何取證一、證明夫妻關系的證據結婚證依法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并能證明結婚登記的日期,對界定夫妻共有財產起著重要的作用。如因一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引起離婚的,可以提供照片、手機短信、聊天記錄、通話詳單、保證書、聲明書、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等加以證實。關于離婚案件如何取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如何取證
一、證明夫妻關系的證據
結婚證依法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并能證明結婚登記的日期,對界定夫妻共有財產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在現實生活中,原告起訴時或將結婚證遺失或結婚證在對方保管而對方又不愿離婚,這種情況下提起訴訟的一方,需要到民政局或者檔案館(局)開具婚姻關系證明。
二、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
照顧無過錯方是法院處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的一個基本原則,此處的“照顧”在財產分割上表現為對無過錯方的一個量上的照顧,但對財產分割方式并未有實質性的改變,因此,搜集和提供對方有過錯的證據在離婚訴訟當中尤為重要。婚姻法對離婚糾紛中的過錯并沒有直接的定義,“過錯”多表現為婚外情(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也就是婚姻法第32條規定。
1、一方搞婚外戀,如重婚、與他人同居等證據搜集與準備
實踐當中,有很多當事人咨詢筆者,“某某有婚外情,但我怎么搜集證據呢”此類問題不絕于耳,關于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搜集確實有一定難度。因為涉及婚外情者多會刻意的隱蔽自己的婚外情。
傳統的證據證明一方有過錯的方式通常會由夫妻雙方經常居住地的鄰居和親戚朋友等證人證言形成或者是出軌一方與第三者同居地的鄰居目擊者提供證言,隨著手機短信、飛信、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這類視聽資料的出現,在一定條件下作為電子證據使用逐漸得到了認可,已經彌補了傳統的證據的單一性。如因一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引起離婚的,可以提供照片、手機短信、聊天記錄、通話詳單、保證書、聲明書、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等加以證實。
(1)手機短信
當一方發現另一方與第三者之間的曖昧短信時,應當及時儲存并到公證機關進行書面公證。如果相關的短信已經被刪除,當事人可以到電話運營商處要求調取短信內容,將相關的短信內容包含短信收發送時間,雙方的手機號等打印并加蓋印章,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
(2)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但需要經過公證處公證。如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但是由于電子郵件的用戶名和密碼可能外泄,所以任何人掌握用戶名和密碼都可以使用電子設備登陸并收發和刪除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只能顯示收發方的郵箱地址,不能直接證明該郵件是由誰發出的,所以對于電子郵件內容的真實性還是存在爭議。需要仔細甄別。但是,如果當事人想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最好將電子郵件打開以及打印內容的過程全程公證,將公證書提交給法院。或者將電子郵件載入軟盤,開庭時由法院主持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將郵件打開并將內容打印出來。
(3)MSN、QQ聊天記錄
互聯網以及多種交流媒介的普及而導致一方婚姻出軌的現象已經很常見,而MSN以及QQ這些在線聊天工具形成的聊天記錄往往成為離婚時一方證明另一方婚外情的有利證據。但是這些聊天工具因為有網絡代號名稱或者昵稱(有的甚至沒有名稱)的不確定性,并且在開庭現場很難再現上網時的交流過程,因此,把聊天記錄打印出來并提交到法院,很難得到法官的認定,除非有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作證或者對方對此問題無異議。
當然將聊天記錄予以公證,則加大法院對該證據的采信力度。
(4)錄音錄像
2002年《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強調了合法的取證方式而否定了違法的取證方式。取證方式是否合法要看在取證的過程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以及取證方式是否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在自己家里取證,安裝錄音設備,并且未使用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屬于合法獲得的證據。在公共場所取得的連貫性影音材料也可以作為合法證據提交。但是如果為獲得證據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在第三人辦公室及居室獲得的證據,雖然取得的證據內容是客觀實際,但是取證過程或者說證據形式有瑕疵而難以得到采納,甚至當事人因涉及違法取證出現侵權情形,很有可能涉嫌違法。因此,當事人要盡可能在合法的前提下運用自己的聰明智慧獲得證據。
(5)傳真
單一的傳真件很難獲得支持,除非傳真件內容明確記載“本傳真件與原件一致,且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傳真件最好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可加強證明力。
2.有關家庭暴力的證據搜集與準備
咨詢筆者的受害女性往往會傾訴,“他經常打我,莫某地方至今還有傷痕”等等控訴。筆者非常同情也希望能夠幫到這些弱勢群體。如確有家庭暴力發生而導致離婚,離婚一方需要提交醫院的病歷、受傷害部位的照片、鄰居和孩子或者朋友的證人證言、居委會的調解記錄、錄音材料、110的民警出警筆錄等加以證明。必要時申請司法鑒定證實自己的傷情與被告方的傷害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婚姻法》第43條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因此公安機關有出警的義務,而公安機關出具的出警筆錄是很重要的作為證明一方家庭暴力的證據。當事人在被實施家庭暴力后應當報警求救。
3.賭博、吸毒等不良惡習且屢教不改的證據搜集與準備
不良惡習包括賭博、吸毒、酗酒打罵等等,如何證明一方有不良惡習比較容易,但要證明屢教不改有些難度。司法實踐中,不良惡習者是否接受強制治療、單位或者組織干預、公安機關是否處理等等可以作為此類證據的比較好的搜集方式。
4.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或者醫學上其他疾病導致離婚
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如已結婚,婚后又未治愈,則婚姻無效。一方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家屬或親戚的證人證言等。
5.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動教養要求離婚
對于一方違法犯罪判刑入獄或者被勞動教養同樣可以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因此而傷心或心灰意冷,夫妻感情降溫直至破裂。如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則應提供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或者行政機關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如果因嫖娼被拘留的,則需要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行政拘留決定書。
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引發離婚的證據搜集與準備
比如,現實當中經常有當事人反映一方玩兒失蹤而對另一方不管不問,長期失蹤不得其下落,當事人起訴離婚,這種情況下應到法院按照特別程序提出宣告失蹤申請,待法院作出裁定后,再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如果因雙方分居滿兩年而要求離婚的,則需要提供分居協議書、租房證明、證人證言、居委會證明、物業證明、錄音證據等加以證明。
四、與子女撫養相關的證據材料搜集與準備
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女方尤為關注,有的當事人向筆者咨詢甚至可以放棄一切財產,只要獲得孩子的撫養權,足見其對孩子的重視程度。我國《婚姻法》第36、37條、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我國對孩子撫養權問題的立法精神,當事人應著重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去收集證據。
1、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戶口本
依法載明子女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等基本信息。
2、子女的意見
如果子女在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本人書寫的在父母離婚后愿意跟隨父親或母親共同生活的相關材料。孩子的意見對于決定其撫養權問題是很重要的,法官也往往會尊重孩子的意見。父母應當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向孩子說明利弊,讓孩子自己作出客觀明智的選擇。
3、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夫妻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看兩方面:一是雙方的經濟能力;二是雙方的家庭環境,包括家庭成員的情況。如原告方想通過訴訟爭取孩子撫養權的,需要證明自己有固定的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可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繳稅單據,經營公司的還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情況的證明,良好的教育能力(畢業證書)、原告父母的經濟收入、愿意協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意愿等情況。如果當事人有較強的經濟實力,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對爭取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當事人也可以讓自己的父母出庭協助說明。
如果涉及對方支付撫養費的,需要提交對方的收入證明,以確定對方需要支付的孩子撫養費的比例和具體數額,如果不能提供對方的收入證明,可以申請法院到對方單位或者社保中心調取。
4、夫妻雙方各自的綜合素質情況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的為人處世、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學習熱情等會影響子女,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應盡量向法官展示自身相對于對方所具有的優勢,例如照顧子女細心、脾氣溫和、教育背景良好、獲得學校或則單位榮譽證書、先進稱號、將自身具備的這些優勢展現出來,同時指出對方的不足之處,例如對方有不良惡習或者對方有違紀違規受單位處罰記錄或者違法犯罪受到處罰的的證據等等。
五、婚前個人財產和夫妻共有財產法律甄別
1、婚前個人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于婚前財產,需要提供購買合同、發票、完稅憑證及其他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對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需要提交書面證據材料證明,最好是能提交經過公證的上述文書。
2.婚后的夫妻共有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有關夫妻共有財產需要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
(1)房產:
房產信息,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房屋屬于共同財產,一般需要提交購買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如果涉及公房的承租權,還需要提供租賃合同。但如果房屋所有權證書在對方手里,當事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師到有管轄權的房產部門調查該房屋的產權檔案,由房產部門在相關資料上蓋章確認或者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另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并不知道其配偶的購房情況,或者只知道另一方購買的樓盤的方位,當事人可以憑借對方身份證號申請法院到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房產信息調查。如果不知道房屋的位置,房產也不是登記在配偶名下,這種情況相對麻煩,只能靠當事人自己運用智慧旁尋找線索。
(2)車輛
涉及的證據主要有購車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保險合同、機動車的相關登記證書,如果上述證據在對方手里難以取得,應到車輛管理部門調取車輛的相關登記信息。
(3)股票、基金、股權
如果當事人有相關書面憑證,徑直提交即可,如只知道相關信息,并無書面憑證,則需要向法院提供股票、基金開戶的證券公司、資金帳戶等信息,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
如涉及公司股權,最好是委托律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取企業檔案信息。工商查詢能比較詳細地顯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冊資金、經營范圍、股東的股權比例以及公司股東的變更情況等,將查詢結果打印并加蓋工商局印章。法院確認股權比例一般情況下會以工商登記資料記載為準。
(4)工資、獎金
當事人一般需要提交工資條、工資收入證明、完稅證明、工資卡或者存折,如果缺少上述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5)存款
這里所說的存款存取款明細清單查詢,不單單是指賬戶余額查詢。當事人需要提交書面證明材料,一般需要證明具體的大概存款數額、存款銀行地址。如不能提交上述證據,則需要提交對方的身份證號、存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申請法院調取。如果對存款的銀行、帳戶、數額等情況不清楚,只能提供身份證號的情況下,那就看法院僅憑身份證號到各個銀行盲查。
3.夫妻共有債務
根據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原告方如欲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最好能夠出具雙方簽字的借條,如不能出具,則需要從其他方面加以佐證,比如債權人銀行的匯款憑證、錄音證據、證人出庭加以證明。
六、第二次起訴的相關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