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實施

導讀:
離婚案件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實施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繼承、撫養、扶養、收養案件時,當事人一方主張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48小時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那么離婚案件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實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實施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繼承、撫養、扶養、收養案件時,當事人一方主張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48小時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關于離婚案件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實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實施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繼承、撫養、扶養、收養案件時,當事人一方主張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48小時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同時抄送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婦聯組織。
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收到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后,應在12小時內將民事裁定書轉遞至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收到民事裁定書后12小時內指派社區民警與申請人、被申請人談話,告知民事裁定書的具體內容和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申請人如果發現被申請人有違反民事裁定書情形的,可以及時報警。談話內容應記錄在案,并由申請人、被申請人簽名。被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應記錄在案。
如遇申請人、被申請人外出等特殊情形導致無法在前款規定的12小時內進行談話的,社區民警應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在上述情形消失后立即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社區民警與申請人、被申請人談話時,可以邀請當地婦聯組織派員參加,婦聯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接到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報警求助的,應當及時出警,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制止違反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的行為;
(二)組織救治傷員,委托傷情鑒定;
(三)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詢問當事人、現場目擊證人;
(四)收集、固定證據;
(五)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處理。
處置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人民法院。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