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保障自己的個人財產

導讀:
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2001年婚姻法在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首次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F就實務中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范圍作一些粗淺的探析。那么離婚后如何保障自己的個人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2001年婚姻法在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首次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現就實務中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范圍作一些粗淺的探析。關于離婚后如何保障自己的個人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后怎樣保障自己的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定。2001年婚姻法在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首次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F就實務中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范圍作一些粗淺的探析。
很多人對于如何證明何為婚前個人財產感到困惑,專家認為比較有效的方式為:
(一)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于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
(二)保留必要證據
建議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離婚要提早準備兩招“防”財產轉移
第一招: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婚前協議
婚前財產公證可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訴訟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審理,不會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實的后果。
第二招:清楚夫妻雙方在處理財產時的法律權限
根據法律規定,若無特別約定,個人財產未經協商只能由個人處理,而共同財產的處理須經雙方同意。所以只要清楚了這一點,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氣壯地按規定處理財產,而不必考慮怕影響情感等因素。
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么
1、《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語焉不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予以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3、要分清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還需要認識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才能更好地區分這兩者。根據《婚姻法》第十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