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
離婚訴訟中,軍產房如何分割?
軍產房是指軍隊享有房屋所有權(即產權)的房屋。指由部隊提供用地,開發商出資建造的房子,房屋產權屬軍委、總部,所有權性質屬軍產,產權單位填總后勤部。由于軍產房不屬于商品,故無需繳納任何稅費,自然也無發票可開具,一般情況下只有合同及收據,不會辦理房產證。軍產房使用人的變更都需要在軍隊辦理。軍產房一般只分配具備資格的軍人適用,軍人只具備使用權而不具備所有權。軍產房不得私下交易,不可上市買賣。軍產房的所有權轉讓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各地法院對于軍產房的處理方式不一,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由于軍產房所有權歸屬于軍隊,故法院一般不會判決所有權歸屬,但可能會對使用權進行判決。如果婚前取得軍產房,則該房屋屬于軍人基于其身份關系取得的個人婚前財產,與另一方無關。如果婚內取得軍產房,如夫妻雙方婚內出資支付了一部分房屋購置款,一般會將軍產房判歸軍人一方繼續使用,就夫妻共同出資金額視為共同財產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
軍人離婚財產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 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一、軍人雙方的普通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
二、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除第18條規定的5種情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都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國家并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
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凡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姻法第39條同時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