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包括了哪些

導讀: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那么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包括了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包括了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所得共同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即在我國,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對于財產的歸屬做出約定的話,那么夫妻關系建立前的各自財產都歸各自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如果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做出了明確約定的話就從約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二、應該如何舉證證明財產的性質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和《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提交證據來證明以下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1、財產是婚前取得的證據。
男女雙方結婚前的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結婚后,都屬于一方所有。這個財產的性質不會因為結婚年代的長短而發生變化,除非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的歸屬有了書面的重新約定。由于婚前財產范圍的確定一般是按照登記結婚的時間來確定的,登記結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登記結婚后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
對于房產等不動產,由于我國普遍建立了登記制度,所以離婚時發生糾紛時,可以提交法定登記機關的登記證,以證明自己是婚前擁有了相關不動產的所有權。而對于首飾、電器等貴重的動產,可以提交購買這些物品時的發票,因為發票上是有購買日期的,所以根據發票上的日期就可以確定購買的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后,從而判斷財產的歸屬。需要注意的是,在購買物品的時候,有的賣方給的不是發票而是收據,這種收據由于不是正規的票據,如果發生糾紛,而在庭審的過程當中,對方當事人又不承認該收據的真實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不會采信收據,所以購買貴重物品時,要開立正規的發票。當然,如果沒有發票的話,是通過信用卡付賬的,也可以提交信用卡對賬單來證明財產的取得時間。
2、醫療費、生活補助費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證據。
3、財產明確歸一方所有的遺囑或贈與合同。
4、物品屬于一方專用的證據。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