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有哪些情形

導讀:
離婚賠償有哪些情形(一)重婚。對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必須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那么離婚賠償有哪些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賠償有哪些情形(一)重婚。對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必須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關于離婚賠償有哪些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賠償有哪些情形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對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必須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是否也應規定一個期限呢?筆者認為這是必要的。這樣有助于對重婚事實的檢驗和確認,使其具有準確性和不容推辯性。對于同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期限,可以參照重婚的時間界限來界定。
(三)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現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
離婚賠償程序:
離婚是通過訴訟進行解決的情形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是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