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定期金是什么,財產損失費包括哪些

導讀:
但定期金賠償也存在風險,如賠償義務人破產,導致賠償不能,對賠償權利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但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同樣可單獨提起。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那么離婚賠償定期金是什么,財產損失費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定期金賠償也存在風險,如賠償義務人破產,導致賠償不能,對賠償權利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但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同樣可單獨提起。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關于離婚賠償定期金是什么,財產損失費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首次引入終身定期金制度,作為對一次性賠償的補充。對損害賠償采取一次性賠償的原則,無論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賠償,還是按照余命年歲計算賠償總額的一次性賠償,都存在賠償與實際生活狀況的錯位。即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期間往往長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賠償所預定的賠償年限最合理的賠償,就是定期給付按一定標準確定的損害賠償金,給付時間與賠償權利人實際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賠償也存在風險,如賠償義務人破產,導致賠償不能,對賠償權利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損害賠償金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引進定期金賠償制度,為當事人選擇賠償金的給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賠償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二)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二節財產損害的賠償項目
一、財產損害的賠償項目簡述
因一方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對方配偶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財產以及精神上的損害。事實上,被害人人身損害項本身也涉及到財產的損失,比如為了恢復健康付出的金錢財產,因此,本節的財產損害的賠償項目是從狹義上來定義,僅指上述因人身損害導致財產損失之外的財產損失,主要是指財產損失費對財產造成侵害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對財產造成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里要提到的一點是,筆者在離婚賠償案例中極少見到關于這方面的賠償要求和賠償判決,其中的原因主要是離婚案件還涉及到財產的分割,法律明確規定了財產分割時對無過錯方的照顧的原則,故對財產損害的賠償往往被放入財產分割中解決。但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同樣可單獨提起。
二、財產損失費
(一)概念
財產損失費: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財產損失,所應支付的賠償損失的費用。
(二)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75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117條侵占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134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