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二審期間還能要求賠償嗎

導讀:
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二審期間還能要求賠償嗎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那么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二審期間還能要求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二審期間還能要求賠償嗎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關于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二審期間還能要求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二審期間還能要求賠償嗎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這是當代民法、親屬法中的公平原則,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必然要求,該制度體現了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具有填補精神損害,撫慰受害者,制裁過錯方的功能,是我國民法典中的一個突破。本文從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這一方面來探討該制度的有關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一)重婚的;(二)與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以上四種情形,包括五種違法行為,是離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我國離婚損害賠償除具備一般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1.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僅包括:重婚;有配偶與他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其他情形,如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導致離婚的,并不能產生離婚損害賠償,這就使得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過于狹窄。
2.過錯
離婚出于上述侵權行為一方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是賠償義務人,無過錯一方為賠償請求權人,是否行使這種權利,由本人自行決定。對于“無過錯”一語,不應做機械的、絕對的理解、另一方在或長或短的婚姻中,可能也有某種過錯,只要不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視為無過錯方,可以解釋為:不存在民法典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一方,非指沒有任何過錯。
3.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
無過錯方因離婚而蒙受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首先,在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有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該解釋還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的確定做了原則規定。
4.離婚
當然,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質是夫妻之間侵權損害賠償訴權限制的解除,因此可以說,離婚只是構成離婚損害的程序意義上的要件,而非實體意義上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