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胞胎非親生,離婚可以要賠償嗎

導讀:
憤怒:雙胞胎女兒竟非親生2011年初,費某生下了一對可愛的雙胞胎女兒。庭審中,他向妻子費某提出了索賠,要求妻子支付自己近5年撫養雙胞胎女兒的經濟損失10萬元、親子鑒定費3200元及雙方同居期間交付妻子費某的工資等3萬元。同時,王某還在庭審中表示,妻子費某在雙方訂婚前具有騙婚行為,希望法院判決其支付自己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蜀山區法院認為,王某與費某是自主婚姻,現雙方均同意離婚,予以準許。在這段婚姻中,費某對雙方感情的破裂負有過錯,王某要求費某賠償10萬元撫養費予以支持。對于費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全部予以駁回。那么雙胞胎非親生,離婚可以要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憤怒:雙胞胎女兒竟非親生2011年初,費某生下了一對可愛的雙胞胎女兒。庭審中,他向妻子費某提出了索賠,要求妻子支付自己近5年撫養雙胞胎女兒的經濟損失10萬元、親子鑒定費3200元及雙方同居期間交付妻子費某的工資等3萬元。同時,王某還在庭審中表示,妻子費某在雙方訂婚前具有騙婚行為,希望法院判決其支付自己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蜀山區法院認為,王某與費某是自主婚姻,現雙方均同意離婚,予以準許。在這段婚姻中,費某對雙方感情的破裂負有過錯,王某要求費某賠償10萬元撫養費予以支持。對于費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全部予以駁回。關于雙胞胎非親生,離婚可以要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續,是天賜的珍寶,可是如果突然有一天得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那簡直就像是世界上最大的悲劇砸在了自己頭上。近日,就發生了一起雙胞胎非親生的離婚案件,那么,雙胞胎非親生,離婚可以要賠償嗎?法律依據是什么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事件介紹】
驚喜:新婚妻子懷上雙胞胎
2010年上半年,王某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費某。費某長得非常漂亮,王某對她一見鐘情。在王某的追求下,雙方很快進入熱戀。
兩人于2010年下半年就同居在一起生活。生活一段時間后,兩人相處很愉快,在見過父母之后,兩人做出了共同決定,登記結婚。
婚后,兩人生活過得很甜蜜。很快,更大的幸福來了,費某發現自己懷孕了。
得知這個消息,讓一直期盼著小孩的王某激動不已。兩人到醫院檢查時,醫生告訴兩人一個更大的喜訊:費某所懷的是一對雙胞胎,而且雙胞胎的發育狀況良好!
王某在得知妻子懷上雙胞胎后,不僅讓她辭去工作專心養胎,還專門請來家人照顧她的生活。
憤怒:雙胞胎女兒竟非親生
2011年初,費某生下了一對可愛的雙胞胎女兒。初為人父的王某興奮不已,對妻子也更加溫柔體貼。
雙胞胎女兒的出生,生活壓力的增大,再加上兩人婚前缺乏了解,生活中有了一些爭吵。不過,為了保全這個完美的小家庭,王某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希望生活得更好。
然而,隨著兩個女兒一天天長大,王某的朋友們發現,兩個孩子與王某不像。很快,“兩個孩子不是王某的”流言就傳開來。起初,王某對這些流言并不理睬,但說的人越來越多,他的心里就種下了懷疑的種子。
今年1月,王某瞞著妻子,帶著兩個女兒的鑒定樣本來到合肥一家親子鑒定中心,看看自己是否與孩子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
很快,鑒定結果出來了,結論為“依據DNA分型結果,兩個被鑒定人與委托人之間均無親生血緣關系”。
拿到這個結果,王某頓時傻眼了,養了5年的女兒竟然與自己沒關系。也因為此,夫妻二人的關系開始惡化。
離婚:向妻子討十萬撫養費
今年2月,王某與費某的日子實在過不下去了,走上了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
庭審中,費某希望法院解除自己與丈夫王某的婚姻關系,兩個女兒由自己撫養,但要求王某必須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至兩小孩成年時止。同時,還要求法院分割王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對于這段婚姻,王某也不愿意繼續了。
庭審中,他向妻子費某提出了索賠,要求妻子支付自己近5年撫養雙胞胎女兒的經濟損失10萬元、親子鑒定費3200元及雙方同居期間交付妻子費某的工資等3萬元。
同時,王某還在庭審中表示,妻子費某在雙方訂婚前具有騙婚行為,希望法院判決其支付自己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判決:女方有過錯應該賠償
面對這對夫妻的爭執,合肥市蜀山區法院曾嘗試調解,但雙方均不同意。最終,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判決。
蜀山區法院認為,王某與費某是自主婚姻,現雙方均同意離婚,予以準許。兩個孩子雖系雙方登記結婚后出生,但是費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前隱瞞其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懷孕所生育,王某婚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視為親子加以撫養,經親子關系鑒定,兩個孩子應由費某自行撫養。在這段婚姻中,費某對雙方感情的破裂負有過錯,王某要求費某賠償10萬元撫養費予以支持。另外,3200元的親子鑒定費,費某也得出。對王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也予以支持,酌定為2萬元。
對于費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全部予以駁回。
一審判決后,費某認為一審判決不公,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昨天,記者從合肥中院獲悉,費某的上訴理由未能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被依法駁回,維持原判。
【相關法條】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不僅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還是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當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視為有過錯,即須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過錯的,無過錯方則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