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導讀:
離婚賠償主要是根據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創傷來進行賠償。要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要從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等等來確定。“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新增規定,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到損害賠償的范圍中,進一步完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那么何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賠償主要是根據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創傷來進行賠償。要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要從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等等來確定。“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新增規定,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到損害賠償的范圍中,進一步完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關于何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賠償主要是根據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創傷來進行賠償。但是如果夫妻之間另外一方采用暴力毆打,遺棄的方式對待自己的伴侶,從而導致另外一方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判定賠償義務人所賠償的精神損失費一般很多。要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要從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等等來確定。具體內容請認真閱讀本文。
一、何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賠償。要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話,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加害人過錯程度。
可以作為對加害人制裁輕重的指標。過錯嚴重的,給受害人造成情緒傷害,造成受害方嚴重精神利益損害的,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撫慰金數額也可相應減輕。
2、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具體的侵權情節。
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
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1091條是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規定。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基礎上,刪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新增規定,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到損害賠償的范圍中,進一步完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二、離婚損害賠償考慮的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