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導讀: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特意就這一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具體要求是: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主體;二、只能在被判決離婚時才能成立;三、不得在不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無論無過錯方是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還是被告,如不依上述法律規定的時限行事,其請求都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那么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特意就這一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具體要求是: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主體;二、只能在被判決離婚時才能成立;三、不得在不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無論無過錯方是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還是被告,如不依上述法律規定的時限行事,其請求都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述問題是現在離婚案件中一個常見的問題,很多人對此進行咨詢。這也是當前頗受社會關注的一個問題,我國立法界及司法界對此問題也相當重視,但此項權利應如何行使、有何限制,《婚姻法》中卻并未提及。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特意就這一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具體要求是: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主體;二、只能在被判決離婚時才能成立;三、不得在不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