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同時,無過錯方要求精神賠償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規定?!痘橐龇ā肥状卧O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主要是針對因一方過錯,嚴重傷害夫妻關系導致離婚的情形,通過法律干預力度,強制約束夫妻相互忠誠和對家庭的責任感。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雙方都有過錯的,則不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但是特別注意的是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那么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無過錯方要求精神賠償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規定?!痘橐龇ā肥状卧O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主要是針對因一方過錯,嚴重傷害夫妻關系導致離婚的情形,通過法律干預力度,強制約束夫妻相互忠誠和對家庭的責任感。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雙方都有過錯的,則不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但是特別注意的是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要求賠償。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因為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因一方對婚姻不忠,給另一方造成的主要是精神傷害?!痘橐龇ā芬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同時,無過錯方要求精神賠償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規定。《婚姻法》首次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主要是針對因一方過錯,嚴重傷害夫妻關系導致離婚的情形,通過法律干預力度,強制約束夫妻相互忠誠和對家庭的責任感。誰實施破壞家庭行為,誰就要對此負責,并受到經濟制裁,從而使無過錯一方本已備受傷害的身心獲得一定的心理慰藉和平衡,保護了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的利益。所以,只要無過錯方有足夠的證據,法院會依法支持的。
在離婚訴訟實務中有幾個問題要注意: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基于離婚這種身份關系變更之訴而產生的給付之訴,二者不應分離開來。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法律作出了如下的規定:
對于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之訴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義務,此時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不提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日后再提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對于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并不同意離婚(在一審、二審中均如此),所以對其而言還未考慮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賠償請求的問題;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規定時間內(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另一種可能是,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到二審時看到可能判決離婚,所以二審時提出的,這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不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但訴訟中始終未提的。由于也對其進行過告知,所以也可以視為其對權力行使的一種放棄,以后也不予支持。
二、賠償請求權人的確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要求賠償。只有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明確指出“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雙方都有過錯的,則不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三、賠償適用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