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尚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當事人主張分割的依據是什么

導讀:
并且,雙方稱所有共同財產已全部分清。故原告鄧某主張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那么離婚后尚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當事人主張分割的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并且,雙方稱所有共同財產已全部分清。故原告鄧某主張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關于離婚后尚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當事人主張分割的依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簡介:原告發現離婚后尚有共同財產未分割
原告與被告于1998年10月14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2004年9月9日,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歸屬及其它問題作出具體約定,并訂立書面協議。并且,雙方稱所有共同財產已全部分清。2007年7月,雙方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雙方認可財產等問題自行協調解決。離婚后,原告發現被告曾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瞞著原告私自購買過一處房產,并于同年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同時,原告還發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與其他女子生育一女。被告對婚姻的破裂有重大過錯,依法應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分割分割尚未處理共同財產
經審查查明,被告所購的此處房產,系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以自己名義購買,盡管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享有平等的財產權。故原告鄧某主張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但原告鄧某以被告徐某對婚姻的破裂有重大過錯,被告徐某應少分房產份額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證明,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所購的房產,原告與被告各享有50%所有權份額。
律師說法:離婚后尚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當事人主張分割的依據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