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擅自處理共同財產有效嗎

導讀:
案情簡介:夫妻起訴離婚,離婚前財產起糾紛朱某、張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2年11月26日在璧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因雙方感情不和,朱某于2016年11月訴至璧山區人民法院,請求與張某離婚。2016年12月23日,經璧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準予原、張某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前私自處理財產,判決如數賠償配偶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在未告知朱某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渝AXXXXX小型轎車一輛擅自變賣,價款為35000元。法院認為,張某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其行為存在過錯,在分割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那么離婚前擅自處理共同財產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夫妻起訴離婚,離婚前財產起糾紛朱某、張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2年11月26日在璧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因雙方感情不和,朱某于2016年11月訴至璧山區人民法院,請求與張某離婚。2016年12月23日,經璧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準予原、張某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前私自處理財產,判決如數賠償配偶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在未告知朱某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渝AXXXXX小型轎車一輛擅自變賣,價款為35000元。法院認為,張某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其行為存在過錯,在分割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關于離婚前擅自處理共同財產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夫妻起訴離婚,離婚前財產起糾紛
朱某、張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2年11月26日在璧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因雙方感情不和,朱某于2016年11月訴至璧山區人民法院,請求與張某離婚。2016年12月23日,經璧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準予原、張某離婚。但在2016年4月,張某隱瞞朱某,私自將渝AXXXXX小型轎車變賣,將車款35000元據為己有。朱某認為,張某變賣夫妻共同財產,造成朱某經濟損失35000元,應當全額給付朱某。故朱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張某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離婚前私自處理財產,判決如數賠償配偶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在未告知朱某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渝AXXXXX小型轎車一輛擅自變賣,價款為35000元。法院認為,張某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其行為存在過錯,在分割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法院判決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朱某車輛變賣款20000元。
律師說法:離婚前擅自處理共同財產有效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