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處理夫妻財產關系

導讀:
夫妻財產制的目的不僅在于確保男女平等,同時也在明示夫妻之財產關系,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無論是法定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屬于內部財產關系。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如何正確處理夫妻財產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制的目的不僅在于確保男女平等,同時也在明示夫妻之財產關系,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無論是法定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屬于內部財產關系。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如何正確處理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怎樣正確處理夫妻財產關系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規范夫妻相互間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具體而言,夫妻財產制是指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的目的不僅在于確保男女平等,同時也在明示夫妻之財產關系,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關于夫妻財產制度,各國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不同法系、不同國家的夫妻財產制度各不相同。同一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夫妻財產制度也不盡相同。有基于夫妻一體主義的吸收財產制,有基于財產共有主義的共同財產制,有基于夫妻別體主義的分別財產制等。
我國對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我國民法典對于夫妻財產制為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并通過列舉方式列明了法律規定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和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
對于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夫妻雙方對于婚后所得的家庭財產,如無特別約定系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共有關系系財產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系,而財產共有人與第三人的關系為外部關系,共同共有人對于共有財產的分割并不影響共有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對共有財產原先所享有的權利。而對于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雙方,其對于雙方財產權利的約定也屬于一種內部契約,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也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無論是法定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屬于內部財產關系。對外,夫妻財產作為家庭財產,是一個整體。第三人與夫妻雙方或一方發生交易的,除非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原則上應認為系以夫妻家庭財產為擔保,不因夫妻之間對財產的分配而有所區別。
二、夫妻財產關系的內容
(1)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實行婚后夫妻財產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約定的),夫妻雙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
(2)夫妻雙方均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雙方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律還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害配偶的財產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其立法精神在于特別注意維護婦女的合法財產權益,以保障男女平等原則的逐步實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l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或者喪偶后的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對原承包地的承包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