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導讀:
案件名稱:離婚后財產糾紛審理法院: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洪民初字第00485號法院觀點:該系爭房屋屬于A、B的夫妻共同財產。同年11月26日,B、C簽訂了一份《共有協議》:B和C共同購買系爭房屋,該房屋的產權按照購房人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B和C各占50%的份額。A、B為了達到非法侵占財產的目的,采取虛假離婚的手段,以該房屋是A、B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A對C抗辯請求提出,C的行為嚴重侵害了A的財產權利及感情。那么婚后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名稱:離婚后財產糾紛審理法院: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洪民初字第00485號法院觀點:該系爭房屋屬于A、B的夫妻共同財產。同年11月26日,B、C簽訂了一份《共有協議》:B和C共同購買系爭房屋,該房屋的產權按照購房人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B和C各占50%的份額。A、B為了達到非法侵占財產的目的,采取虛假離婚的手段,以該房屋是A、B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A對C抗辯請求提出,C的行為嚴重侵害了A的財產權利及感情。關于婚后共同財產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爭議焦點:系爭房屋是否屬于A、B的夫妻共同財產?B與C簽訂的《共有協議》是否有效?
案件名稱:離婚后財產糾紛
審理法院: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11)洪民初字第00485號
法院觀點:該系爭房屋屬于A、B的夫妻共同財產。房屋裝修費及家電購買支出的發票等憑證雖由C持有,但實際出資人為B,故系爭房屋及裝修費均應認定為A、B夫妻共同財產,且B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非法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情形,應予以少分或不分。C對此提出抗辯請求,除裝修中的地暖、鞋柜外,其他抗辯請求,因舉證不能,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原告(女方)A。
被告(男方)B。
第三人C。
A與B于1979年10月登記結婚,于2010年10月22日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對財產分割進行了約定:位于武昌區徐東路某房產一套、車庫一個、岳家嘴某房產一套均歸A所有,B自愿放棄;位于武昌區徐東路某房產一套歸B所有,A自愿放棄,由于A所分得財產登記在B名下,A對所分得的財產有處置權,B不得找任何理由進行阻擾。協議還對婚姻存續期間所有的債權債務的分配與承擔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協議簽訂當日,A、B領取了離婚證。
2001年3月B與C經人介紹認識后發展為情人關系。并于2009年11月9日以B、C二人的名義購買了興華嘉天下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一套,建筑面積141.01平方米,總價款1,101,770元。2009年11月4日付款人民幣551,770元,由B分三次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余款550,000元通過武漢某建設水泥有限公司(B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賬號于同年11月12日前付清。2009年11月23日,B、C將該房屋所有權登記為B、C按份共有,兩人各占50%的產權。同年11月26日,B、C簽訂了一份《共有協議》:B和C共同購買系爭房屋,該房屋的產權按照購房人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B和C各占50%的份額。房屋裝修除地暖、鞋柜由C出資購買外,其他裝修費用和購買家電等費用均由B出資。
A與B離婚后得知該事實,向本院提起訴訟,其訴請如前。
各方觀點
A訴稱:A、B系七十年代大學同學,于1978年12月5日登記結婚,1979年生育一女,自2006年起B對A感情淡漠,2010年A遂提出離婚,同年10月22日A、B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事后,A發現B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隱瞞了和C有婚外情,以及購買了系爭房屋的事實,同時在離婚前B還出資對系爭房屋進行了高檔裝修。A認為,系爭房屋以及該房屋內所購置的家具、家電、裝修均系B在隱瞞A的情況下,利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雖然該處房屋登記在C與B名下,但實為兩人惡意串通,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B及C的行為,嚴重侵害了A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確認系爭房屋為A、B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并判令歸A所有。2、案件受理費由B承擔。
C辯稱:A所訴不真實。C的前夫于2001年2月因病去世留下了一筆財產,同時與弟弟合伙開汽修廠,也做一些居間業務積累了一部分財產。2001年2月23日經朋友介紹認識B以后,B得知C有一筆財產就千方百計地從C處借款且從來不寫借條。當C找B要求償還借款時,B就找各種理由推脫。B把從C處的借款分別打入了B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和中信銀行賬戶,二張卡是C和B共同使用的。2009年11月,C購買了系爭房屋,應B的要求登記為共有財產,C和B各占50%的產權。C和B還約定使用權永遠歸C。此后C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并購買了相應的電器及家具等生活用品。A、B為了達到非法侵占財產的目的,采取虛假離婚的手段,以該房屋是A、B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2010年9月到2011年4月期間,A、B不停地干擾C的正常生活,對C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進行威脅,嚴重侵犯了C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確認系爭房屋歸C所有。
A對C抗辯請求提出,C的行為嚴重侵害了A的財產權利及感情。C作為第三者,造成了A、B婚姻破裂的事實。系爭房屋是B利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購買的,C是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B辯稱:A所述基本上是事實,這件事是自己的錯,在此向A道歉。
B對C抗辯請求提出,C所述都是虛構的事實,2001年3月份B和朋友在某夜總會消費時認識當時坐臺的C,B在與C交往時就告知其自己是有家庭的。2009年11月以C名義買了系爭房屋,付款的憑證都在B處。從2001年認識C至今,C以各種名義在B處拿錢,C沒有固定收入,根本沒有能力購買房產。對于婚外情,B現在承認錯誤,愿意把這房子給A。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爭房屋出資款以及家電、裝修出資款的認定?B與C簽訂的《共有協議》是否有效?
在A、B婚姻關系存續期間,B與C婚外情關系長達數年之久,兩人不正當關系違反了婚姻法規定及公序良俗原則,不受法律保護。
依據法律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屬無效民事行為”?!拔餀嗟娜〉煤托惺梗瑧斪袷胤?,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钡囊幎ǎ珻與B惡意串通,損害了A的合法利益,該行為屬于無效行為,故該協議應認定為自始無效。系爭房屋以及家電、裝修款項均是B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和B公司賬戶支付的。雖然房產證上登記為B和C各占50%的產權,但是B和C簽訂的《共有協議》是無效的,因此該房產屬于A、B的夫妻共同財產。房屋裝修費及家電購買支出的發票等憑證雖由C持有,但實際出資人為B,故該房產及裝修費均應認定為A、B夫妻共同財產,且B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非法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情形,應予以少分或不分,A的此項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律師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系爭房屋是否屬于A、B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及B、C之間的《共有協議》是否有效?經法庭調查,系爭房屋雖然登記在B、C二人名下,但卻是由B于A、B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資購買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B、C簽訂《共有協議》的目的是將屬于A、B的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為B、C二人的財產,性質上屬于雙方惡意串通,損害A的合法利益。
另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法院支持A的主張,將該房產及裝修費均應認定為A、B夫妻共同財產,且因B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非法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情形,給予其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實際生活中,未經平等協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首先,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比绶蚧蚱奕魏我环缴米詫⒎蚱薰餐钇陂g取得的財產贈與他人,都是違反忠實義務、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如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則對該財產的處分是不受此種約束的。
其次,接受贈與的人除非是善意取得,否則贈與無效,應當將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予以返還?!睹裢ㄒ庖姟返诎耸艞l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除非受贈與人有理由相信該贈與行為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屬善意取得受贈與的財產,否則該贈與行為就應為無效。
通常,夫妻在沒有實施分別財產制或者擁有各自清晰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夫妻財產為共同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于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