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可以撤回自己訂立的遺囑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那么遺囑人可以撤回自己訂立的遺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關于遺囑人可以撤回自己訂立的遺囑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遺囑人可以撤回自己訂立的遺囑嗎
遺囑人可以將自己原來訂立的遺囑予以撤回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另外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辦理遺囑的流程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⑥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
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