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訂立遺囑應注意什么?

導讀:
立遺囑要及時,保證遺囑是在自己精神狀態正常以及完全自愿的情況下訂立的。
一、有效遺囑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
二、遺囑的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僅限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且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在需要有見證人在場方可生效的遺囑形式中,以下人不得作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所謂利害關系人是指和繼承人、受遺贈人具有某種法律關系而基于此種法律關系繼承人、受遺贈人受有利益時其也會隨之受有利益。例如丈夫和妻子基于夫妻關系丈夫取得財產妻子也受有相應的利益。
三、老年人訂立遺囑應注意的事項
1.立遺囑要及時,保證遺囑是在自己精神狀態正常以及完全自愿的情況下訂立的。避免去世后,繼承人以“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引發爭議。
2.立遺囑時內容要表述明確。
3.立遺囑時應當注意保留一些特殊人群的必要遺產份額。
4.立遺囑時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尤其要注意自書遺囑需要在尾部注明年、月、日,否則在認定其效力上會產生分歧。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公正遺囑法律效力最高,如果想要撤銷必須重新訂立一份公證遺囑。《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民法典》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6.盡量選擇附條件遺囑或遺贈,這樣可以保證老年人老有所養。《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