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執行遺囑的流程是什么

導讀:
遺囑不是公證遺囑利害關系人有異議遺囑執行人可以主動請求法院確認遺囑真實、合法。對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遺囑執行人需要收集以下材料A.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B.保單C.遺囑和遺囑確定的遺囑執行人身份證明D.其他保險公司認為需要提供的資料5.收集債權遺囑執行人應當收集到債權憑證根據債權狀況以律師的執業標準確定通過調解還是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那么人死后執行遺囑的流程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囑不是公證遺囑利害關系人有異議遺囑執行人可以主動請求法院確認遺囑真實、合法。對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遺囑執行人需要收集以下材料A.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B.保單C.遺囑和遺囑確定的遺囑執行人身份證明D.其他保險公司認為需要提供的資料5.收集債權遺囑執行人應當收集到債權憑證根據債權狀況以律師的執業標準確定通過調解還是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關于人死后執行遺囑的流程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死后執行遺囑的流程是什么
一.確定立遺囑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師應當取得醫院的死亡證明或者其他職權單位的死亡證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醫院證明的以醫院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需要取得尸體處理單位的尸體確認證明沒有尸體確認證明的需要取得職權機關的死亡證明。(相關不明確的參考保險公司)
二.確定遺囑的真實性
1.遺囑由律師保存的但是不屬于密封遺囑的律師應當在取出遺囑時邀請一至二位繼承人、見證人到場并做好提取遺囑現場筆錄由提取人、繼承人、見證人分別簽字或蓋章。
2.遺囑雖密封但是保險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應當依照前款執行。
3.遺囑涉及財產特別復雜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較多的應當邀請公證員作提取遺囑公證。
三、確定繼承人
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實的應當核對他們的身份。
2.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或者受托人應當謹慎、適當處理當事人的身份核對身份根據以下方法
A.戶籍證明、身份證
B.出生證明
C.無法確定取得聯系人是否為繼承人
a.保險箱中保存有立遺囑人的DNA活體樣本的依照DNA活體樣本封存、提取、送檢指引進行
D.無法取得與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聯系的應當采取以下方法
a.根據具體情況在有相當影響力的報紙上公示一年
b.律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雇傭私家偵探幫助尋找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所有費用在遺產或者信托財產中扣除。
四.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在他們和見證人前公開遺囑
1.召集全體利害關系人和見證人律師應當向每一個參與人發出正式通知函發出時間應當在正式公布遺囑之前三天。
2.密封遺囑
(1)律師應當將密封遺囑交見證人審查見證人對遺囑的密封性沒有異議律師應當將沒有異議的情況記錄在案并請見證人簽字同時可以請利害關系人簽字但是利害關系人不簽字不影響遺囑公開的進行。
(2)律師應當將遺囑公開過程以遺囑公開會議記錄的形式予以記錄并請每一個在場人士簽字。
3.遺囑為非密封遺囑公開遺囑參照4.2.2進行遺囑公開后利害關系人不予簽字認可遺囑的
(1)遺囑為公證遺囑不影響遺囑執行人依照遺囑執行除非法院要求中止遺囑執行。
(2)遺囑不是公證遺囑利害關系人有異議遺囑執行人可以主動請求法院確認遺囑真實、合法。
4.利害關系人對遺囑沒有異議公開遺囑后遺囑執行人可以將自己將要開展的工作向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匯報并請他們在匯報材料上簽字認可。
五.收集遺產、編制遺產清冊、保管遺產
1.律師保管遺囑并作為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定期向立遺囑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士收集財產狀況線索以便遺囑執行時準確把握遺產動向。
2.立遺囑人死亡后律師應當及時收集遺產遺產比較復雜應當及時與遺囑執行協助人溝通確定收集遺產方案。
3.遺產收集方案確定后律師應當向所有遺產保管人發出遺囑執行人告知函告知所有遺產保管人不得在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方案前未經遺囑執行人同意將遺產轉賣/在遺產上設立抵押、質押以及任何擔保物權/任何毀損、破壞遺產現況的行為/任何擅自同意非遺囑執行人授權的同意繼承人提取遺產的行為。并告知相關的法律后果。
4.立遺囑人的人身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利益是遺產遺囑執行人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向保險公司提出支付保險利益。對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遺囑執行人需要收集以下材料
A.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B.保單
C.遺囑和遺囑確定的遺囑執行人身份證明
D.其他保險公司認為需要提供的資料
5.收集債權遺囑執行人應當收集到債權憑證根據債權狀況以律師的執業標準確定通過調解還是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
6.遺囑執行人應當編制遺產清冊確定遺產現狀、遺產保管人等。
7.遺囑執行人認為遺產較多應當聘請專業會計師予以作帳。
8.律師需要辨別遺產保管人的可信度必要時將遺產置于遺囑執行人自己保管下并要求遺囑執行協助人予以協助。
六、代繳稅收、清償債務編制債務、費用和報酬清冊
1.遺囑執行人應當對所有因為遺產和立遺囑人的行為產生稅收進行代收代繳但是因為遺產過戶、產權變更等引起的應當由受益人、繼承人、受贈人承擔的稅收遺囑執行人不應當代繳。
2.債務清償
(1)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執行人應當在有相當影響的報紙上發出公示催告要求債權人在一定時間內向遺囑執行人提出債權請求。
(2)遺囑執行人應當按照律師的執業標準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核確實存在并沒有任何法律瑕疵的債務遺囑執行人以立遺囑人的遺產予以清償。
(3)遺囑執行人在清償債務時不應侵害優先權人的利益對有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的優先清償。
(4)遺囑執行人在公示催告期內不應對任何債權人提前清償債務在債務沒有清償之前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5)遺囑執行人清償債務和費用的順序為
A.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務
B.遺囑執行費用和報酬
C.稅收費用
D.普通債務
3.遺囑執行人應當對每一項費用支出予以登記對于費用支出較多的遺囑執行人應當雇傭專業會計師予以作帳。
4.遺囑執行人在債務、費用和遺囑執行人的報酬確定后編制清冊并向每一個受益人、繼承人發出清冊受益人、繼承人簽字認可后遺囑執行人可以開始分割、交付遺產工作。
七.分割遺產
遺囑執行人代理所有與遺產以及立遺囑人相關的糾紛所有代理費在遺產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遺囑執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訴訟代理費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繼承人、受益人交付遺產
1.向繼承人、受益人交付遺產之前應當向他們出具遺產處置結算報告。
2.交付遺產應當履行相關交付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