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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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傷害案件夫妻一方要求對方賠償誤工費問題對此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規定誤工補助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一方個人財產因此不能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要求賠償誤工補助的請求。
(二)對于附帶民事訴訟能否受理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應當理解為法院可以受理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或者說在刑事訴訟中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待刑事訴訟終結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是民事訴訟適用民事法律政策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適用的是民事法律政策規定不能理解為后一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是民事侵權案件而不包括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這就有可能出現一種情況因為對適用法律的不同理解或采取不同的訴訟程序因而產生了不同的裁判結果。為解決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7號中規定“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