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合同的訴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導讀:
這種情況的規定是便于查明不動產抵押合同糾紛的事實,并且有利于對不動產采取保全措施的限制,便于事后的執行。那么不動產抵押合同的訴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種情況的規定是便于查明不動產抵押合同糾紛的事實,并且有利于對不動產采取保全措施的限制,便于事后的執行。關于不動產抵押合同的訴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法律對于不同案件的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不僅是為了訴訟案件的方便進行,也有利于法律經濟和效率。但是由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我國也作出了特殊的訴訟管轄說明,很多人對于不動產抵押合同的訴訟管轄情況不甚了解,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針對不動產抵押合同的訴訟管轄法院作出介紹。
一、不動產抵押合同的訴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1、凡是涉及不動產糾紛的案件,無論糾紛屬于哪種性質,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的作法。其依據在于《民事訴訟法》在確立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時,并不以案件糾紛專屬于某一性質為前提,而且不動產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審查涉案不動產的狀況,從而便于查明案情、對不動產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審理完畢后的執行。
2、不動產物權之訴訟專屬于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為因不動產而引發的債權訴訟并不直接以不動產上的物權為訴訟標的,其可能涉及訴訟標的為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很多時候不動產債權糾紛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為便于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后能夠就近、就地、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求得法律上的保護,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故不動產債權糾紛應遵循“兩便原則”,采取任意管轄主義,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二、不動產抵押的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
(1)立法體例沒有排除不動產糾紛適用其他管轄。
1、《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意味著所有涉及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則該條款規定本身自相矛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可能涉及不動產,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涉及不動產但并不一定就是不動產糾紛,也可以是合同或者侵權等其他糾紛,不必然適用專屬管轄。
(2)司法實踐并未完全采取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最典型是抵押貸款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而非專屬管轄規定。
(3)訴訟便利和意思自治的要求。
法律對管轄的規定,出發點主要在于訴訟便利和司法效率,因此沒有必要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的專屬管轄做擴大解釋,認為涉及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對當事人可能造成不便。對于不涉及不動產物權爭議的糾紛,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賦予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權利,不宜擴大專屬管轄的適用范圍。比如租賃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可能同在甲地,但租賃房產卻在離甲地較遠的乙地,如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由乙地法院管轄對雙方均不便,此時應尊重當事人選擇被告住所地等管轄原則。
關于不動產抵押合同訴訟管轄法院,我們可以得知,不論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糾紛的性質如何,不動產抵押合同的訴訟管轄法院是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這種情況的規定是便于查明不動產抵押合同糾紛的事實,并且有利于對不動產采取保全措施的限制,便于事后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