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可被查封嗎,有哪些種類

導讀:
知道了存單質押的大概定義,接下來我們就來來討論一下關于存單質押的問題,存單質押可被查封嗎?基于此,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存單常被用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形式,即存單質押。或者存單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銀行工作人員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誤而未將用于質押的存單進行登記止付處理,此時出質人仍可辦理掛失并提走質押款項。為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以存單做質押時,應當通知銀行、儲蓄機構。那么存單質押可被查封嗎,有哪些種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知道了存單質押的大概定義,接下來我們就來來討論一下關于存單質押的問題,存單質押可被查封嗎?基于此,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存單常被用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形式,即存單質押。或者存單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銀行工作人員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誤而未將用于質押的存單進行登記止付處理,此時出質人仍可辦理掛失并提走質押款項。為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以存單做質押時,應當通知銀行、儲蓄機構。關于存單質押可被查封嗎,有哪些種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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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通俗講就是指銀行用來辦理業務的一種憑證。那么存單質押就比較好理解了,存單質押就是把自己在銀行辦理的存儲業務的存單用來作為質押。知道了存單質押的大概定義,接下來我們就來來討論一下關于存單質押的問題,存單質押可被查封嗎?
一、存單質押的種類
存單作為自然人的債權憑證,在現實中是權利人一項特殊的財產證明,它賦予權利人(存單所有人)隨時向出具存單的金融、儲蓄機構請求支付存單所載金額的權利,一旦提出請求,則債務人須無條件支付權利人全部款項本息,除非債務人出具有效證據證明存單的非真實性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的查封、凍結程序已執行,否則無任何抗辯理由。基于此,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存單常被用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形式,即存單質押。
二、存單質押的方式
存單質押的方式有二:
1、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
目前,存單質押已被各國廣泛采用,如在英國等歐洲各地被作為債賬或其他應收款擔保之列予以認可,而美國《統一商法典》則在最近的修訂中把存款賬戶作為動產擔保交易的擔保物種類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確定性而給存款人融資帶來的不便。
三、存單質押的風險
實踐中,存單質押的風險存在于質押是否有效設立,以及質押權的實現方式能否保障債權人(質權人)的利益。由于上述兩種質押方式在質押的有效設立與質權實現的保障方面存在差異,故就兩種不同方式的質押風險分別闡述。
(一) 銀行貸款中的存單質押
對于以存單質押向銀行貸款的情形而言,存單質押的風險主要表現為存單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單真實合法但銀行未能辦理登記止付手續而使質押流于虛空。這兩種風險只在于銀行一方。若存單本身系變造、偽造的假存單,而貸款銀行并未核實及發現漏洞而予放款,那么當貸款到期時借款人可能無力償還本息,此時因存單的瑕疵而致銀行不能如愿實現質權,此即存單質押未能有效設立。或者存單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銀行工作人員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誤而未將用于質押的存單進行登記止付處理,此時出質人仍可辦理掛失并提走質押款項。無論前者的無效質押還是后者的質押設立后存在漏洞,此兩類情形都將導致貸款擔保形同虛設,而貸款機構在貸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償貸款本息時,只能依普通債權向借款人請求償還銀行付出的貸款本息總額,這對銀行來說是極具風險的,以第三人存單質押的情形風險更甚。因此,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7 月3 日頒布并施行的《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第6條規定:“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生權利瑕疵的情形。”
(二) 民事借貸中的存單質押
存單質押被廣泛用于自然人之間或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的資金借貸關系的擔保,在法律上與票據、證券等質押并稱為“權利質押”。此類質押風險的通常表現:一是因存單本身的權利瑕疵即系偽造、變造、虛開,或是雖為真實存單,但未能實際交付于債權人,致質押行為無效;二是借款人雖將無瑕疵的存單交付給出借人,但存單所有人于還款前違反誠信原則及相互間的合同約定,到銀行掛失并提前支取存單款項。為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以存單做質押時,應當通知銀行、儲蓄機構。然而,根據我國1993 年3 月1日施行的《儲蓄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2003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第29 條第2款也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處的另有規定是指法院、稅務局、海關等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的情形。基于此,銀行不會因出借人或者存單所有人的請求而凍結存單所載款項。這對于以存單做質押的債權人而言,無疑是致命的風險,因此,實務中以存單做質押又擅自掛失提款的此類糾紛屢見不鮮。這類糾紛的大量出現使債權人對存單質押顧慮重重,實際上極大削弱了存單的擔保功能,也不利于盤活資產、物盡其用,對經濟生活中的信用制度建設亦構成一定程度的威脅。
四、存單質押可否被查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一條“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的規定,對于訴訟實務中出現的抵押物優先受償權與法院執行權的沖突問題仍然沒有解決。這也是造成抵押財產被多家法院查封后,首封法院不及時處置抵押財產的原因。
被執行人的存單質押被執行普通債權的法院在先查封,如果存單質押的價值低于或相當于抵押債權額的,在先查封法院應將存單質押的處分權移交給執行抵押權的法院。在先查封法院不同意移交的,執行抵押權的法院可以報請其與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處理。被執行人已設定抵押被執行普通債權的法院在先查封,該質押物的價值高于抵押債權額,但執行普通債權的法院怠于處分,或者其他當事人已執行和解等為由要求暫不處分財產的,執行抵押債權的法院可以報請其與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處理,要求移轉抵押財產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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