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伙人和債權人

導讀:
有關合伙人和債權人1.企業法人成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不直接導致該法人的出資人個人責任。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一般人認為,法律所表述的就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那么有關合伙人和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關合伙人和債權人1.企業法人成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不直接導致該法人的出資人個人責任。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一般人認為,法律所表述的就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關于有關合伙人和債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相互間的責任如何分擔呢?下面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有關合伙人和債權人
1.企業法人成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不直接導致該法人的出資人個人責任。1997年合伙企業法之所以僅允許自然人成為普通合伙人,而不允許企業法人成為普通合伙人,是因為當時的國有企業財產權利不清晰,許多人擔心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引起財產的不穩定,影響企業健康發展。當然,也有人擔心企業法人的投資者繼而引起連帶責任問題。
現在,除合伙企業法規定的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外,其他企業法人均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在此情況下,會不會導致企業法人的出資人包括公司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呢?肯定地說,不會。因為,法律確認所有企業法人,包括公司,均以自己的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企業法人的出資人包括公司股東,其財產是與企業法人的財產分離的,他們僅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法人(包括公司)負責,不對法人(包括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因而,不存在引發企業法人與出資人雙層連帶責任的問題。
2.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一般人認為,法律所表述的就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但是,這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完全相同嗎?否。公司法上的股東有限責任有其特定內涵:一是股東僅對公司承擔責任,二是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三是股東不對債權人直接負責。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與其相比,只是僅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是相同的,其余則是不同的,它突破了合伙企業的范圍,直接對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承擔責任。就這一意義而言,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是承擔個人責任的,只不過是限于出資范圍而已。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不同責任。就本質而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不是一種獨立的合伙企業形式,它仍屬于普通合伙企業。因此,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仍是根本的。在此前提下,才在特定的合伙企業債務上對無過錯合伙人給以有限責任保護。反映在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中,采取了分類、分層確定合伙人的責任。
所謂分類,以是否對企業的債務有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企業債務是否發生于合伙人執業之中,將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區別為三類:第一類是指一個以上的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有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