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資金拆借風險該如何避免?

導讀:
嚴禁占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一)企業間資金拆借因違法而無效。從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來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個,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臺的關于企業資金拆借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那么企業間資金拆借風險該如何避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嚴禁占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一)企業間資金拆借因違法而無效。從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來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個,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臺的關于企業資金拆借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關于企業間資金拆借風險該如何避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資金拆借雖然能夠在不同企業之間進行資金融通,但是也有一定風險,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1、資金拆借合同的主體僅限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嚴禁金融機構以拆借名義給非金融機構及個人融資和貸款。
2、金融機構用于拆出的資金只限于交足準備金,留足5%的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嚴禁占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拆入資金只能用于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投資和購買有偶像證券、經營或炒買炒賣房地產及向企業投資參股。
3、參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拆出方對拆入方的清償能力、資金用途等應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拒絕拆出資金,拆入方應如實向拆出方提供有關情況。
4、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同期各項存款余額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資金余額與其自有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2:1,其他金額機構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
企業間資金拆借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企業間資金拆借因違法而無效。從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來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個,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臺的關于企業資金拆借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就企業借貸為題的答復,該答復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
(二)企業資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1、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中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確定了在房地產開發領域企業之間拆借的合法性,并認可了借款可以不承擔經營風險,并收取固定回報的房地產開發模式。
2、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從《公司法》來看,通篇條文并沒有直接規定企業拆借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從董監高的忠實義務可以看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章程規定,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可以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他人應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說央行處出于金融行業監管的需要禁止企業的資金拆借,那么按照以上理解,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應當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得以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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