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無法債務清算的案件如何處理呢

導讀:
司法實踐中,經常有股東申請強制清算,而因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無法清算債務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的情形。因無法清算或者無法依法全面清算而終結清算程序,與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而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那么對于無法債務清算的案件如何處理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經常有股東申請強制清算,而因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無法清算債務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的情形。因無法清算或者無法依法全面清算而終結清算程序,與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而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關于對于無法債務清算的案件如何處理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經常有股東申請強制清算,而因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無法清算債務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的情形。這種情況下,股東是否可以向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依據是什么、賠償范圍是什么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對于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法院經過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法律規定及責任或采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于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后,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對于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債務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
債權人申請強制債務清算,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寫明,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股東申請強制清算,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寫明,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
因無法清算或者無法依法全面清算而終結清算程序,與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而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因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時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的結果,是剩余債務不再清償;債務人僅以其破產財產為限承擔責任,債務人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除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二年內發現有依法應當追回的財產或者債務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可以追加分配外,對于債務人未能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原則上不再予以清償。
而因債務人的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清算而終結的,雖然債務人的法人資格因清算程序終結而終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責任并不當然消滅,而是應當由其清算義務人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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