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可轉讓債權有哪些內容?

導讀:
可轉讓債權的內容1、我國《合同法》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的種類以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訂立合同債權轉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二是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因可撤銷行為所發生的合同債權對于可撤銷的合同,這類合同效力在撤銷權期間屆滿前處于可撤銷狀態。那么對于可轉讓債權有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轉讓債權的內容1、我國《合同法》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的種類以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訂立合同債權轉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二是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因可撤銷行為所發生的合同債權對于可撤銷的合同,這類合同效力在撤銷權期間屆滿前處于可撤銷狀態。關于對于可轉讓債權有哪些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轉讓債權的內容
1、我國《合同法》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的種類
以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訂立合同債權轉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合作法》第79條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包括:一是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
二是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
三是屬于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
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愿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l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2、對受讓人風險較大的可轉讓債權
(1)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債權
由于訴訟時效完成只喪失勝訴權,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合同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合同債務,這種履行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這種債權是一種效力不完全的債權,雖然沒有強制執行力,但是還存在著債務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這種合同權利仍然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
(2)因可撤銷行為所發生的合同債權
對于可撤銷的合同,這類合同效力在撤銷權期間屆滿前處于可撤銷狀態。如果撤銷權人(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行使撤銷權,合同自然無效,合同權利的轉讓協議也因失去了其轉讓的對象而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撤銷權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銷權而放棄撤銷權,該債權還是存在實現可能的。
(3)權利大小不確定的合同權利
這種合同權利雖然合同債權在轉讓時尚未確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確立的合同權利,因而不影響其價值的存在,當然可以轉讓。
(4)作為權利質押標的合同權利
因為如果被擔保的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被質押的債權即可從中解脫出來,成為完全債權,所以被設定質押的債權的讓與,就如同被設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買賣一樣,要由受讓人承受一定風險。
當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讓與已經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最為根本的原因在于設定質押并未轉移合同的權利,合同債權人對設定質押的合同權利仍有一定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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