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

導讀:
本指引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據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安排,在各地完成分類處置后再行申請備案登記。第九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具體時限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轄區情況具體規定,但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那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指引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據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安排,在各地完成分類處置后再行申請備案登記。第九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具體時限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轄區情況具體規定,但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關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辦發[2016]1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通信管理局、工商局:
為建立健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中事后監管,現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工商總局辦公廳
2016年10月28日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中事后監管,完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統計信息,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三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無需辦理備案登記。
本指引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據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安排,在各地完成分類處置后再行申請備案登記。
第四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按照依法、準確、公開、高效的原則為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
第二章新設機構備案登記申請
第五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包括下列程序: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備案登記申請;
(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文件材料齊備、形式合規的情況下,辦理備案登記,并向申請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備案登記證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自行設計、印制,其中應當包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公章等要素。
第六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包括名稱、住所地、組織形式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四)合規經營承諾書;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資料;
(七)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
(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七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銀監局的監管工作;
第八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材料后,采取多方數據比對、網上核驗、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并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核實后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簽字確認。
第九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具體時限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轄區情況具體規定,但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三章已存續機構備案管理特別規定
第十條在本指引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據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中分類處置有關工作安排,對合規類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予以受理,對整改類機構,在其完成整改并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
第十一條在本指引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需要提交本指引第六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機構經營總體情況、產品信息以及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等。補充材料的具體內容可以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轄區情況另行明確。
第十二條在本指引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具體時限,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地情況具體規定,但不得超過50個工作日。
第四章備案后管理
第十四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后,應當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并將資金存管協議的復印件在該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完成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及銀行存管信息等。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情況于備案登記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七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名稱、住所地、組織形式、注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以及出現合并、重組、股權重大變更、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備案變更。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信息的工商登記注冊核實并進行公示。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銀監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揮自身專業優勢,配合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具體時限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自行確定,但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引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指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