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失蹤債權人應該向誰討債?

導讀:
但是債務人失蹤也不能對抗債權人。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后作出判決。(三)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欠款人死亡債權人向誰討債《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那么欠款人失蹤債權人應該向誰討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債務人失蹤也不能對抗債權人。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后作出判決。(三)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欠款人死亡債權人向誰討債《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關于欠款人失蹤債權人應該向誰討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時候債務人失蹤并非是真正的失蹤,而是債務人為了躲避債務而遠離住所地所采取的手段。但是債務人失蹤也不能對抗債權人。對于債權人來說,債務人失蹤后債權人向誰討債才是合理的呢?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明明欠款人已經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訴訟呢?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被告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為已經送達。
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后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后無法獲得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三)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欠款人死亡債權人向誰討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綜上,欠款人死亡的,如果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遺產繼承,債權人可向欠款人的繼承人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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