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及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導讀:
在生活中經常有人從網貸平臺進行貸款,這也造成了很多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糾紛,糾紛最多的情況就是利息以及違約金的問題。那么民間借貸利息及違約金是否可以同時適用呢?因此,懲罰性的違約金只能在例外情況下可以存在。補償性違約金在設定時需考慮違約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且在補償性違約金條款過高時,法院應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額作適當的減少。那么民間借貸利息及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生活中經常有人從網貸平臺進行貸款,這也造成了很多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糾紛,糾紛最多的情況就是利息以及違約金的問題。那么民間借貸利息及違約金是否可以同時適用呢?因此,懲罰性的違約金只能在例外情況下可以存在。補償性違約金在設定時需考慮違約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且在補償性違約金條款過高時,法院應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額作適當的減少。關于民間借貸利息及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生活中經常有人從網貸平臺進行貸款,這也造成了很多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糾紛,糾紛最多的情況就是利息以及違約金的問題。那么民間借貸利息及違約金是否可以同時適用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違約金性質認定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違約金可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例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此幅度內商定,但當事人并未具體商定或商定無效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法律預先規定的,不得由當事人協商而改變,也不管當事人是否把法定違約金條款寫進合同,違約方都應支付違約金。
第二,約定違約金,是指數額和支付條件都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約定違約金主要有兩種情況:
1、法律、法規對違約金未作具體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
2、法律、法規雖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于法定的違約金。雖然約定違約金不像法定違約金那樣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時候,也要受到國家干預。
第三,混合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了違約金的比率幅度,當事人在該幅度內商定具體比率或幅度的違約金,這種違約金是法定和約定相結合的違約金。
新的合同法取消了法定違約金制度,而創設了違約金約定自由制度,是我國合同法在違約金制度方面發生的一項重大變化,它順應了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特征和要求。縱觀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來看,合同法上的違約金性質是以補償性為原則,以懲罰性為例外的規制設計,主要理由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懲罰性違約金破壞了民法的平等、等價有償原則,同時為一方牟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了條件。
2、懲罰性違約金的形成除法律傳統和價值取向等原因外,經濟體制是一個重要的原因。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在違約補救措施方面會轉向注重其補償功能,而非以往的實際履行原則,因而也就不會注重懲罰性違約金在維護合同交易秩序方面的作用。
3、合同主要是一種交易,為了減輕交易當事人的風險,合同法要求違約責任的承擔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到的。懲罰性違約金的弊端在于它使交易當事人承擔了不可預見的風險,在交易過程中易失公平。
4、懲罰性違約金容易誘發道德風險,使違約金的約定成為一種變相的博弈,這既不符合違約金制度保護正常交易的本意,也不符合法律對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因此,懲罰性的違約金只能在例外情況下可以存在。
二、懲罰性違約金與補償性違約金的區別
1、從違約金的數額來看,懲罰性的違約金設定時并不考慮違約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其數額必然與實際損失不完全符合。補償性違約金在設定時需考慮違約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且在補償性違約金條款過高時,法院應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額作適當的減少。
2、由于補償性違約金宗旨在彌補違約后所造成的損失,因而受害人在請求支付補償性違約金的同時,不能另行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而懲罰性違約金旨在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因此不能代替損害賠償的作用,受害人除請求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外,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補償性違約金的支付要考慮實際損失,如果違約未造成實際損失,則違約當事人有權要求減免;而懲罰性違約金一般不考慮實際損失。在司法實務中,應就違約的不同形態而分別適用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
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就遲延履行作出了懲罰性的特殊規定,即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遲延履行作為違約的一種形態之一,與其它違約形態(拒絕履行、不適當履行)相比其區別主要在于遲延履行不會產生合同全部履行的實際損失或可預期的利益損失較少,而其它違約形態則可能導致實際損失的發生或可預期的利益損失較大。因此,基于違約形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在違約金設計方面就遲延履行這一違約形態作出了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即特殊規則,而其它違約形態卻采取補償性質的賠償制度。因此,根據我國法的適用原則,例外性的規定必須具有法律明確的規定,作為懲罰性的違約金的適用,是一種例外性的規定(即遲延履行),因此,在當事人未明確違約金的性質或違約金的適用存在爭議時,當事人只能就遲延履行可以請求和支付懲罰性的違約金,而對其它違約形態則不能請求和支付懲罰性的違約金(如不適當履行)。
違約金在一般情況下應為補償性,如果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特別約定或法律無特別規定違約金為懲罰性的,則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應為補償性違約金。
所以,懲罰性的違約金只能適用遲延履行,而不能擴大其適用范圍,否則,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產生約束力。而補償性的違約金可以適用違約的任何形態。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民間借款合同在同時約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情況下,違約金是在一方遲延履行的情形下才產生的,是具有懲罰性性質的。雙方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逾期利息,二者均以懲罰性性質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決定了二者在原則上是不能并用的。所以,二者是一種重復約定,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適用其中一種。由于二者均為約定,體現的都是一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一般應當選擇二者中約定數額較高的一種。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