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有哪些不同點?

導讀:
抵押和質押有哪些不同點:1、名稱不同抵押的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質押的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5.實行方式不同質權人于債權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發生而未受清償時,因其已經事先占有標的物,可不經司法程序而徑直參照市場價變賣質押財產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并就其變價價值受償。出質人如果認為變價不公,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那么抵押和質押有哪些不同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和質押有哪些不同點:1、名稱不同抵押的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質押的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5.實行方式不同質權人于債權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發生而未受清償時,因其已經事先占有標的物,可不經司法程序而徑直參照市場價變賣質押財產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并就其變價價值受償。出質人如果認為變價不公,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關于抵押和質押有哪些不同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貸款、質押貸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為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兩者均是銀行常見的放款形式之一。抵押、質押都屬于擔保,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抵押和質押有哪些不同點:
1、名稱不同
抵押的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
質押的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2、抵押和質押生效的條件不同
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都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是: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3.成立要件不同
(1)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質物的占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
4.擔保的機制不同
(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5.實行方式不同
(1)質權人于債權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發生而未受清償時,因其已經事先占有標的物,可不經司法程序而徑直參照市場價變賣質押財產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并就其變價價值受償。出質人如果認為變價不公,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
(2)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時,在達不成協議時一般需要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而不能強行奪取抵押財產并變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