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不能做擔保人以及擔保人的設立

導讀:
擔保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那么什么情況不能做擔保人以及擔保人的設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關于什么情況不能做擔保人以及擔保人的設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1、與貸款人為夫妻關系,因為兩人是同一個經濟體,如果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另一個人也是無法償還貸款的,那么擔保就失去了意義。
2、外地人群不能作為擔保人貸款,通常銀行對借貸人和擔保人的戶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擔保人是外地戶口對銀行來說也是存在著巨大的還款風險的。
3、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也不能作為擔保人,因為擔保人的責任在于,當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時,擔保人有責任義務幫助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若擔保人沒有經濟來源的話,自然也就沒有還款能力了。
4、退休人員不能給別人擔保貸款,一般來說,已經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經濟還是在年齡上都是不符合銀行擔保的條件的。
二、擔保人的設立
1、與本案無牽連。
2、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3、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4、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5、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6、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擔保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