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人賠償后能否再向保險公司追償

導讀:
實際賠償說符合保險法的賠償填補原則及符合訴訟時效的立法本意。另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主張權利的期間為訴訟時效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只有被保險人向受害人實際賠償后,其權利才稱得上受侵害。商業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從被保險人向受害人履行民事賠償義務之日起計算。那么事故責任人賠償后能否再向保險公司追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際賠償說符合保險法的賠償填補原則及符合訴訟時效的立法本意。另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主張權利的期間為訴訟時效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只有被保險人向受害人實際賠償后,其權利才稱得上受侵害。商業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從被保險人向受害人履行民事賠償義務之日起計算。關于事故責任人賠償后能否再向保險公司追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基于其侵權行為對第三者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在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中,損害行為與損害后果往往不是同時發生,對被保險人是否負有責任,要由行政執法部門(如交警部門)進行認定,這需要有一個時間過程。
實際賠償說符合保險法的賠償填補原則及符合訴訟時效的立法本意。根據賠償填補原則,只有被保險人因自己的過錯給第三人造成損失,致使自己的財產實際減少時,保險人才負責賠償填補此項損失。
在被保險人對受害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使得到生效判決確認后,如果受害人在執行中放棄了自己的民事權利或超過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使得被保險人并未向受害人實際履行賠償責任時,若允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則無異于讓被保險人未受損即獲益。
另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主張權利的期間為訴訟時效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只有被保險人向受害人實際賠償后,其權利才稱得上受侵害。
商業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從被保險人向受害人履行民事賠償義務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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