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可以互相擔保?擔保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導讀:
保證人死亡不等于信用破滅,保證人的信用與保證人的清償能力直接聯系,保證人死亡后留有遺產的,其遺產仍應用來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哪些情形不可以互相擔保?擔保人應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死亡不等于信用破滅,保證人的信用與保證人的清償能力直接聯系,保證人死亡后留有遺產的,其遺產仍應用來承擔保證責任。關于哪些情形不可以互相擔保?擔保人應具備哪些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貸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往往會根據貸款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方面來決定貸款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如果需要擔保,貸款人可以提供擔保人作為擔保,那么是否可以相互擔保呢?對此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不能為它人擔保:
1、夫妻之間不能互相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擔保;
3、離退休人員不能進行擔保。
4、一位旁系親屬加一位朋友了擔保,若兩位都是旁系親屬,則不能擔保;
5、業務員代表之間不能相互擔保。
擔保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應當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包括以下這些:
1、與本案無牽連關系;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而且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人死亡的保證責任誰承擔
目前的實踐中,保證人死亡后,對于繼承人是否要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意見:
1、保證人死亡仍有財產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屬于人保,是債的一種特殊形式,保證在本質上應屬于附條件的金錢給付之債,并不具有人身專屬性,依據法學通說,除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外,原則上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交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保證人死亡不等于信用破滅,保證人的信用與保證人的清償能力直接聯系,保證人死亡后留有遺產的,其遺產仍應用來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的遺產應免于承擔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是人保,人存在信用才有存在,人死信用歸于消亡,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保證,當然要承擔保證人死亡的風險。這也是人保的保證較之物的擔保有所不足的地方。
3、應當區分兩種情況而定
如果債務到期或主債務人違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之后,保證人死亡的,遺產應當用來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務未到期或主債務人存在違約前保證人死亡的,由于債務是否會得到清償無法確定,保證人還不必承擔保證責任,遺產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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