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是離婚的唯標準嗎

導讀:
對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判決準予夫妻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的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即便是強制維持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對夫妻雙方都將痛苦不堪。那么感情破裂是離婚的唯標準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判決準予夫妻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的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即便是強制維持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對夫妻雙方都將痛苦不堪。關于感情破裂是離婚的唯標準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感情破裂是離婚的唯標準嗎
不是唯標準我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對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判決準予夫妻離婚。
在實際案例中判斷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的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即便是強制維持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對夫妻雙方都將痛苦不堪。這樣不但違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有過錯方往往會遷怒于無過錯方為了擺脫婚姻關系變本加厲地摧殘和迫害無過錯方使其受到更大的傷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離婚。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中列舉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對通奸未予列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通奸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當兩性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