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庭庭長表示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庭庭長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當夫妻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庭庭長表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庭庭長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當夫妻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庭庭長表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庭庭長表示
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