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的概念是什么

導讀:
“債務人財產”是再建主義立法的概念。因此,在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的財產管理都服從于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這兩個目的。只有在破產宣告以后,債務人財產才成為以清算分配為目的的破產財產。這與企業破產法中“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規定是不同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財產的增值,包括孳息、經營收益和其他所得。債務人的出資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補交的出資。那么債務人財產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財產”是再建主義立法的概念。因此,在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的財產管理都服從于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這兩個目的。只有在破產宣告以后,債務人財產才成為以清算分配為目的的破產財產。這與企業破產法中“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規定是不同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財產的增值,包括孳息、經營收益和其他所得。債務人的出資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補交的出資。關于債務人財產的概念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財產的概念是什么
一、債務人財產的概念
債務人財產,是指在破產程序中被納入破產管理人為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
破產法中的“債務人財產”概念,與“破產財產”概念不同。后者指在破產過程中扣押的,由管理人依照破產程序分配給債權人的全部財產。“破產財產”是清算主義立法的概念。“債務人財產”是再建主義立法的概念。按照再建主義的立法理念,破產法對債務人的財產實行全程化的統一管理,并盡可能地提供企業拯救的機會。即使是被申請破產清算的案件,在受理后也存在轉為重整或和解的可能性。因此,在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的財產管理都服從于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這兩個目的。只有在破產宣告以后,債務人財產才成為以清算分配為目的的破產財產。
二、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這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有形財產、無形財產、貨幣和有價證券、投資權益和債權。其中,無形財產包括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未成為擔保物的財產和已成為擔保物的財產。這與企業破產法中“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規定是不同的。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和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財產。
2.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財產的增值,包括孳息、經營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銷售利潤、股票紅利、不動產升值、新投資、退稅等。程序開始后收回的財產,如追收的債款、追回的被侵占財產、接受返還的財產、因錯誤執行而獲得執行回轉的財產等。債務人的出資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補交的出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