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定被欺詐擔保

導讀:
如何判定被欺詐擔保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依據擔保法的規定,欺詐擔保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串通,通過欺騙的方式騙取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的行為。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那么怎么判定被欺詐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判定被欺詐擔保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依據擔保法的規定,欺詐擔保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串通,通過欺騙的方式騙取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的行為。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關于怎么判定被欺詐擔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判定被欺詐擔保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依據擔保法的規定,欺詐擔保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串通,通過欺騙的方式騙取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