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保證人有什么條件

導讀:
債務人的保證人有什么條件條件:具備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合同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但是根據哈德里安帝的批復,債權人必須對在訴訟時有支付能力的保證人分別提出請求。又如主債務人的承諾是無條件的,保證人的承諾可以附有條件,反之則不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代償能力并不是擔任保證人的必要條件,不具備代償能力的保證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債務人的保證人有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的保證人有什么條件條件:具備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合同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但是根據哈德里安帝的批復,債權人必須對在訴訟時有支付能力的保證人分別提出請求。又如主債務人的承諾是無條件的,保證人的承諾可以附有條件,反之則不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代償能力并不是擔任保證人的必要條件,不具備代償能力的保證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關于債務人的保證人有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的保證人有什么條件
條件:具備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合同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
被稱為保證人的他人得為承諾者承擔債務,債權人往往要求這樣做,借以獲得更大的保障。
1.一切債務,無論是以要物、口頭、書面或諾成的方式締結的都能有保證人。又保證人所擔保的,不問是市民法上的債務或自然的債務,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對第三人或對奴隸的主人,得就奴隸基于自然債務應對接受保證人為給付之物,擔任奴隸的保證人。
2.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3.債務的保證得發生于主債務之先或之后。
4.如有多數保證人,無論人數多少,每個人都就全部債務負責,債權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清償。但是根據哈德里安帝的批復,債權人必須對在訴訟時有支付能力的保證人分別提出請求。因此,在訴訟時保證人中有人無力支付時,其負擔即落在其他保證人身上。但若保證人中一人向債權人為全部清償,而主債務人無力支付,則損失由該保證人一人負擔;這是他咎由自取,因為他本可以根據哈德里安帝的批復,主張對方的訴權僅限于他自己應負責的部分。
5.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因為保證人的債務從屬于主債務,而從債務不能比主債務更多。反之,他們可以承擔較少的債務。因此,如果主債務人承諾給予十個金幣,保證人可以就五個金幣保證債務,反之則不可。又如主債務人的承諾是無條件的,保證人的承諾可以附有條件,反之則不可。多與少不但指數量而言,而且也指時間而言,多者指立刻給予某物,少者指一定時間后給予。
6.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后者提起委任之訴,以求償還。
保證人的資格
保證是以人的信用和財產來為主合同債務的實現提供擔保的,它要求債務人不能發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就當然要求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代償能力并不是擔任保證人的必要條件,不具備代償能力的保證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何況,代償能力問題,法律中并沒有規定具體的考查操作標準,在實踐中債權人也難以確定保證人是否真正具有代償能力,只能在簽訂具體的保證合同過程中憑其所獲得的有保證人的資料來作出主觀判斷。而且,有可能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具備代償能力這一條件,但借款期限及保證期間往往有較長的一段時間,在經過幾年時間后,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已經沒有代償能力了。這一規定實際上只起到警示債權人注意的作用,并無多大實際操作的功用。規定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