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不見了由誰還

導讀:
欠款人不見了由誰還債權人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借款人不還錢怎么辦債權人舉證責任的分配。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因此,在此類合同糾紛案件中,只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份證據,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那么欠款人不見了由誰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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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不見了由誰還
債權人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典》第4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21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
借款人不還錢怎么辦
債權人舉證責任的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針對這兩個要件事實的證據,原告要承擔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據、帳溥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因此,在此類合同糾紛案件中,只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份證據,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