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是外地的可以在本地起訴嗎(欠錢的是外地人可以在本地起訴嗎)

導讀:
欠款人是外省能夠本地起訴嗎欠款人是外省的可以本地起訴,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為,原告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要有明確的被告,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欠款人是外省的是不可以在本地起訴的,因為對公民進行的訴訟是必須由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所管轄的,如果被告所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話多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所管轄。
欠款人是外省能夠本地起訴嗎
欠款人是外省的可以本地起訴,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為,原告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要有明確的被告,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欠款人是外省可以本地起訴嗎
外地欠款可以在當地起訴。如果被告已經在本地居住了一年以上的,那么可以在本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提交一年以上居住的證明文件。可以到公安局查詢對方有沒居住證者暫住證。居住證或暫住證一年以上的,符合本地起訴的條件。沒有居住證的,可以提交街道辦事處,或者居委會的證明文件。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欠債人是外省的,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訴嗎?
欠款人是外省的是不可以在本地起訴的,因為對公民進行的訴訟是必須由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所管轄的,如果被告所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話多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所管轄;但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訴訟的話則由所住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不知道被告的家庭住址,法院不會給立案受理的。因為法院無法確定被告的身份和住址,無法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也就無法正常的審理案件。
欠款人在外地,我可以在本地起訴他嗎?
可以,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
欠款的人在異地欠款起訴,第一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第二庭前準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后,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第三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并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查明案件的事實,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當充分的舉證、質證。
第四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第五申請再審和申訴,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時,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第六申請執行,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未按照上述文書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