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能否索要欠款

導讀:
而是否析產、繼承又是純粹意義上的私權行為,債權人不能提起繼承之訴,法院也不能強制進行繼承。如前所述,債權人對繼承這一事實很難舉證證明,但無論如何難,都不能因此否認它是訴訟階段應予以解決的問題。應不應進行調查,是過程;而能否查清,是結果。那么債務人死亡,能否索要欠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是否析產、繼承又是純粹意義上的私權行為,債權人不能提起繼承之訴,法院也不能強制進行繼承。如前所述,債權人對繼承這一事實很難舉證證明,但無論如何難,都不能因此否認它是訴訟階段應予以解決的問題。應不應進行調查,是過程;而能否查清,是結果。關于債務人死亡,能否索要欠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死亡,能否索要欠款
能。
一、死亡債務人配偶
在司法實踐中將死亡債務人的配偶作為被告的作法,比較一致。但對其承擔的責任,卻認識不一。
1、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擔保財產
“根據債法的一般原理,債具有平等性,亦即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排他性,對債務人擁有的債權,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優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債務人全部財產的擔保。這就是債法上的一般擔保的理論。”
①“債的關系成立后,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學上稱之為‘責任財產’”。
②在這里,“責任財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死亡債務人配偶是以債務人之一的身份承擔償還責任的。當然,這里的擔保,只是意識狀態的擔保而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沒有這種擔保的債務,充其量是一種變相的贈與。
3、死亡債務人配偶的連帶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作了明確的規定,筆者不復贅言。
二、死亡債務人的繼承人
誠信、理想狀態下,當遺產含有外債時,應用夫妻共同財產對全部債務清償后再析產,從而確定遺產凈值后繼承。在這里,應注意的是當債務為共同債務時不能先析產然后償還債務。實踐中較上述狀態要復雜得多。
第一、由于當事人對債務的規避,已經繼承了而稱沒有繼承;
第二、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張繼承權,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也不少見。而是否析產、繼承又是純粹意義上的私權行為,債權人不能提起繼承之訴,法院也不能強制進行繼承。對是否將繼承人作為案件當事人、作為當事人后如何承擔責任等問題,司法實踐中作法比較混亂,筆者觀點如下。
1、繼承人承擔償還責任的基礎
請求權基礎無非有二,一是法律規范基礎,二是事實基礎。繼承人承擔償還責任的法律規范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從該規定看,繼承人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事實基礎是其是否繼承了遺產。這里的“繼承”,是指訴訟時已經發生并經證明存在的繼承而不是可能存在的繼承或者將來可能、必然發生的繼承。由于繼承是家庭內部行為,外人很難知悉遺產范圍以及是否繼承,所以司法實踐中常有這樣的判決“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這樣的判決是錯誤的,對其正確與否進行判斷,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案件的審理范圍這一問題。
具體到此類案件中,繼承人是否繼承及其繼承的份額,恰恰是“對事實的調查、確認與識別”,所以應在審理階段完成。但遺產的范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因其是財產的一般擔保即責任財產而不是確定責任的事實,所以不是審理階段應進行調查的內容,這是執行階段應解決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