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債權人風險如何形成

導讀:
**控股公司作為混業經營的載體,是金融業的微縮,金融業固有的內在脆弱性和風險傳染性必然體現于其中,這就使得其債權人較其他類型公司的債權人承擔更大的系統性風險。因此,**控股公司結構下獨特的管理方式大大強化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增大了外部債權人的交易風險。由此可見,**控股公司的有限責任與其對子公司的合法控制并不對等,控股公司有可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自己的損失的方式操縱子公司的業務,在子公司之間進行資產轉移,規避法律責任,從而加大了外部債權人的風險。那么金融控股公司債權人風險如何形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控股公司作為混業經營的載體,是金融業的微縮,金融業固有的內在脆弱性和風險傳染性必然體現于其中,這就使得其債權人較其他類型公司的債權人承擔更大的系統性風險。因此,**控股公司結構下獨特的管理方式大大強化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增大了外部債權人的交易風險。由此可見,**控股公司的有限責任與其對子公司的合法控制并不對等,控股公司有可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自己的損失的方式操縱子公司的業務,在子公司之間進行資產轉移,規避法律責任,從而加大了外部債權人的風險。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債權人風險如何形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控股公司債權人風險怎樣形成
(一)金融系統性風險
理論上而言,貨幣的符號性使金融業的經營具有天然的無限擴展性。而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金融業的高負債經營模式易使金融機構的生存極大地維系在公眾債權人的信任之上,一家金融機構的危機,往往引起一連串金融機構倒閉的“多米諾效應”,形成風險傳染。**控股公司作為混業經營的載體,是金融業的微縮,金融業固有的內在脆弱性和風險傳染性必然體現于其中,這就使得其債權人較其他類型公司的債權人承擔更大的系統性風險。
(二)道德性風險
金融是一國經濟的核心,金融機構的連鎖倒閉所引起的整個金融業的恐慌無疑是對社會經濟穩定的巨大沖擊。政府為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構建起了存款保險制度、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等“金融安全網”設施,以維護債權人的權益和金融體系的安全。但是這些措施極易引起**控股公司的道德風險:金融安全網的存在使其所屬的金融子公司將從事高風險業務獲得的收益歸自己及集團所有,形成的損失則由政府、央行等公共機構承擔,從而不必擔心從事高風險業務造成的融資成本上升,甚至出現破產的可能也毫無顧忌。
(三)組織結構性風險
作為利用控股公司架構實現金融多元化經營的形式,**控股公司具有“集團混業、法人分業”利于實現協同效應、并有效阻斷金融風險蔓延的優勢。但是這一組織結構在資金無限滲透性及集團利益的驅動之下會引發特殊的風險:
一是內部交易引發風險傳染,協同效應異化。**控股公司復雜而無節制的內部控制與關聯交易會使子公司之間、母子公司之間轉嫁風險、輸出利益更加便捷。該環節如果未能實現有效監管,則**控股公司的制度優勢將轉化為風險累積、蔓延的源頭。
二是單個子公司的風險極易顯形化為集團信譽危機。由于**控股公司集團協同效應的作用,單個子公司的經營行為極易影響客戶對同一集團其他金融業務的選擇。同時金融業固有的信心傳染性使單個金融子公司的經營危機極易成為社會客戶對集團的信心危機。
因此,**控股公司結構下獨特的管理方式大大強化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增大了外部債權人的交易風險。
(四)法律性風險
來自法律規定的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我國《公司法》第3條關于股東有限責任的規定,即公司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在這種制度設計下,**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有可能利用公司資金從事高風險的業務,獲得的高回報主要歸于作為控股股東的**控股公司所有,而遭受損失則**控股公司僅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這就激勵了控股公司進行逆向選擇。由此可見,**控股公司的有限責任與其對子公司的合法控制并不對等,控股公司有可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自己的損失的方式操縱子公司的業務,在子公司之間進行資產轉移,規避法律責任,從而加大了外部債權人的風險。
二是我國《證券法》第42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刪除了原第36條“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2006年7月2日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并宣布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也就意味著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控股公司的證券子公司可以通過其銀行子公司獲得融資授信進行證券交易,這樣就進一步加劇了資金在**控股公司集團內的流動,法律設定的防火墻所起的阻隔風險的功能將進一步減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