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權能夠質押

導讀:
哪些債權能夠質押根據我國《擔保法》列舉的可以質押的債權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中的債權。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權利質押的范圍比較窄,將可以質押的權利列舉性規定為,證券債權、股權債權和知識產權,而將普通債權的質押概括性地歸于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有財產性內容的普通債權都可以質押,有的普通債權是不能質押的,如承租權利、不可轉讓的附有人身性質的一般債權、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等。那么哪些債權能夠質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債權能夠質押根據我國《擔保法》列舉的可以質押的債權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中的債權。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權利質押的范圍比較窄,將可以質押的權利列舉性規定為,證券債權、股權債權和知識產權,而將普通債權的質押概括性地歸于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有財產性內容的普通債權都可以質押,有的普通債權是不能質押的,如承租權利、不可轉讓的附有人身性質的一般債權、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等。關于哪些債權能夠質押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債權能夠質押
根據我國《擔保法》列舉的可以質押的債權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中的債權。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兌現日期屆至時,倉單、提單提貨日期屆至時,雖然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質權人可以不經過出質人同意,有權將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上所載款項兌現,有權將倉單、提單所載貨物提取,但質權人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后不能占為已有,必須通知出質人,與出質人協商,或者用兌現的款項、提取的貨物提前償還債務,或者將兌現的款項、提取的貨物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質人只能在提前清償債權和向約定第三人提存中選擇,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償債權,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這里第三人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約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的,債務履行屆至時債務人未清償擔保的債權,質權人有權實現其債權,但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所載的兌現或提貨日期尚未屆至,如果提前兌現或提貨,是加重了第三債務人的義務,是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因此,質權人只能在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兌現日期屆至時兌現其上所載的款項,在倉單、提單提貨日期屆至時提取其上所載的貨物。
權利質押的范圍是什么
普通債權的質押,作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一種社會現象,隨著商品流通和資金融通的要求,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要求我們探索新的方法以適應經濟的發展,為普通債權的質押在廣泛程度上的使用創造條件。普通債權的在擔保法上的地位的明確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債權的實現,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權利質押的范圍比較窄,將可以質押的權利列舉性規定為,證券債權、股權債權和知識產權,而將普通債權的質押概括性地歸于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中。如何理解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這一對普通債權質押的原則性規定呢。“其他權利”指除了上述列舉的財產性權利之外,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即普通債權,或稱之為一般債權。債權可以依合同取得,也可以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等法律事實而取得。這種可轉讓的普通債權(如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即可以成為權利質押之標的,對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給予了肯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有財產性內容的普通債權都可以質押,有的普通債權是不能質押的,如承租權利、不可轉讓的附有人身性質的一般債權、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等。
權利質押應注意什么問題




